井下爆炸材料库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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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下爆破材料库注意事项第二百九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第二百九十六条 建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材料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

2、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材料的数量,还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个月的计划需要量。第二百九十七条 开凿平硐或利用旧平硐作为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时,必须有2个入口。(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材料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

3、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硐室内不得铺设轨道。(五)除有运输爆炸材料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七)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材料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第二百九十八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第二百九十九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

4、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第三百条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雷管不得超过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库房必须选择在干燥的地方,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第三百零一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

5、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mm以上的垫木。(二)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离炸药25m以外的地点。(三)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四)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第三百零二条 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m以外加设横堤,或250m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

6、0kg。第三百零三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以及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和发爆器等专用硐室。第三百零四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5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m。(三)库房距地面或

7、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五)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第三百零五条 井下爆

8、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第三百零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第三百零七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

9、m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三)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四)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五)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第三百零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10、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路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第三百零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爆炸材料运输注意事项 一、地面

11、运输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2)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3)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和拖车运输爆炸材料。(4)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

12、铵类炸药、含水炸药、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5)运输爆炸材料的马车必须有手闸。装载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不得超过2层,底部必须垫软垫。运输雷管时,层间也必须垫软垫。爆炸材料不得突出车外。(6)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二、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立井、斜井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345条的规定,不受此限。(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

13、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爆炸材料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3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筒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发生震动。(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三、井

14、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机车司机和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放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3)爆炸材料必须有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本条文所规定的上述人员都

15、应坐在尾车内。(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四、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五、井下人力运输爆破材料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本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具有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4)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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