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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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修 订 稿)CHLQ二o一年三月二日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2第三章 安全责任 4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5第五章 规章制度 5第六章 安全会议 6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7第八章 安全检查 8第九章 安全费用 8第十章 特种设备管理 10第十一章 协作方的管理 11第十二章 职业健康与环 12第十三章 应急救援 13第十四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14第十五章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 15第十六章 安全考核与奖惩 16第十七章 附 则 16安徽省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修 订 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

2、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公司各项工作安全、高效、健 康地发展,全面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效益、安全、环保的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附件七)务院第393 号令)、安徽省安全生产条 例、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9006-2010)和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第1 号部令) 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二级机构(养护 公司、租赁公司),其它股份公

3、司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未涉及到的地 方,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见附 件一、二),成立以公司法人(总经理)为主任,主管生产、安全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党政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公司及在建项 目部经理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负责规划和 决策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其他成员分别负责自己所管辖

4、范围的部 门或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六条 公司设立质管安全部为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办事机构,负责 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安委会的决议,检查指导各分公司、项 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安全员工作,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质管安全部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七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成立以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 管生产、主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所属 工区(协作方)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计划和决策本分 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分别负责自己 所管辖范围的部门和工区(协作

5、方)及班组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设立安全环保部,配备专职安全员,在建 项目部按照每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不足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贯彻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检查指导各工区(协作方)和班组 兼职安全员的工作,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分公司、在建项目部的安全组织机构和专职安全员名单必 须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不得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必 须持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接替工作,并上报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备案。第十条 项目部的工区(协作方)、班组负责

6、人和兼职安全员要监督、 指导本工区(协作方)、班组的全体作业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 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第三章 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法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公 司、项目部经理是本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 分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依法对本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 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三条 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协助经理对日常安 全生产工作和施工安全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

7、,注重对人的管理、 对物的管理、对作业程序、工艺过程、操作规程和方法的全方位的安全管 理。第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 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第十五条 员工对其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承担直接 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各岗位 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 全。第四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第十七条 从公司各职能部门到各分公司、项目部、工区和协作方队 伍,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

8、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层层落实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法人分别与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经理签订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十九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依据公司目标责任细化分解,分别与其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区(协作方)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附件三)对其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项目部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分公司 项目部对其各职能部门、工区和协作方的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五章 规章制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国家、本省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等, 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各级人员及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见附件四)、 各项安全生产管

9、理制度(见附件五)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见附件 六)。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应依据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 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并保证实施。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每年 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评 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第六章 安全会议第二十四条 安全例会。公司级的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 成员参加,每季度不少于1 次;各分公司、项目部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 小组成员参加,每

10、月不少于1 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传达和学习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的安全生产重 要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前一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总结经验和教训,确定切实可行的对策,部署下一步的安全工作和任 务,并作好会议记录和签到工作,存入安全管理档案备查。第二十五条 安全业务工作会议。公司会议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分 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安委会成员参加;各分公司、项目 部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或总工程 师),小组成员参加。安全业务工作会议每季不少于1 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学习、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管理 规定、措施、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安

11、全活动;汇报、交流前一个阶段以来 的安全业务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以及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监督 管理的新举措、新动态;检查、总结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前一个阶段 以来的安全基础工作情况。第二十六条 安全专题会议。公司会议由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分管安 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安委会成员参加;各分公司、项目部会 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 小组成员参加。安全专题会议因事而开,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地方政府、建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开展的某一项安全专项普查、整治等工作;执行某一安全规范、标准的经 验交流、现场推广会议;某一安全设施、设备、

12、装置等使用前的验收、审 批;研讨解决季节性、地域性、突发期间安全生产问题(台风、洪水、冰 雪等自然灾害);研究解决城市施工扰民问题;研究事故处理方案,落实 “四不放过”工作。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各分公司、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第二十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 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员都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全员培训教育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 培训教育计划。公司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对应岗位进

13、行培训教育,做到持证 上岗。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要求各级人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如下:1、公司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得少于 30 学时;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4、特殊工种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 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 学时;6、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20 学时;7、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 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公司安全培

14、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 学时, 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 学时,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时间 不得少于20 学时。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必须建立 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为每位在员工工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卡。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的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起重 工、爆破工、场内机械驾驶工等)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进行本工 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第三十二条 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施工的,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基本知识考核,取得安全教 育合格证后方准上岗。第八章 安全检查第三十三

15、条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检查按照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 查、日常检查等不同形式进行,并建立安全检查台帐。检查采取内业资料 和外业施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为:查领导、查制度、查违 章、查隐患、查整改,查设备、查防护、查设施、查作业环境。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会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检查 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公司质管安全部每季 度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并不定期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公司分管领 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性检查;公司根据不同季节及气候情况,适时组织有关 部门和人员进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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