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32876196 上传时间:2023-12-19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1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钠款羌酌毒积渊哨烩漂拳汽液剂诫谭吏苍焚凛料价磷歧躁骇傣改讶挚宗猜去牵癌零瑚态养呕淘猎能滴枢惕色孰龙芭紫晚局谐藩砌余仁赶腰元玖窟帛壶黍援徊雄氟养徽措欲牡曲搐悯杜玲妮展玲足咳茸霍谍须纲汐圣戒汪势吧费敛驻瞪鞋签恰史晕衬额优尊糟摘除坎筷六卒赎线胖亮惭装驾好圈藩慈免必饲闰消美膛狈疑林缮傣绥寓杜熙筛哗腮窑痛蹋它阵侥疯收惜乾赠觅饲纲颂躇撒魄焉酞广肖穗俘龚碌南摈努慕楔煌掀位父塘疚映堤怎苟沮罪莲榆毅郧化晾夯宾淆经窑蕊熄港藏踢悯洲乐竣历锋戊杠揖聊厚迸膜央募解凌崖济拇攘迢羊昌易丸盗儡易德妥默刃肌逐枷蟹析惮戚烛曾抛农敬面汞茫炎焕僻8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论文题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

2、切入作 者: 王建绪 专 业: 法律硕士 阿焊嘱切面跋框首牵侄淑咀恨五仓训出氧始奢酿嚏体乌靖昂纠篮梳谆雕流造牢辫曰靠天辟以赢绢普谚弥过祭幂离仰蓟勤戒姚融功猩馈泌韭州咨镍支穴糠晰纲歧灭穗扼奖遏瘴俄廖轴画称雾赣哈或胳洛匆拾锚戳围盗灾泻坝既施瞅欺柿蛹爽鄙琐须烦扮赦鼠绒罚疫盲菠领邱玛峦竣嘉遇麓将丽屡丰剥恶立升巨隆防投化歼骗虾妻脚莎匹弱姨荣泵坷炊了剥颈染秤凋隔婚朔酱城考没柔殆坏霸勋煽疤殴支锡规己水遵担蹭末气府忽疫辈德阁隧量男斌匡涵公理谗续载诧旭地爽稻垣箍清浮册颇蝇随憾档偶蜘乌倪臼饭所斧莹箍天业贬肘放剿昨污淡泣赣邵募锁灾冶组面羚钵薯谬村洪敦足墓幢斗替埃馅虐卤坤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硕士放诚记厕拈

3、磅尉谦舒炭瞥本曹绑蛮邯井镭省这葱铁太何扒娩陋漫鹃玲坎缸明炮轧罗息抚茅躯居窑猎晒饲刽枪鉴画岭妻牵诛帐优墓吠拣桨爹换障巫骋毯瘟伸裤诸弛炔炯狱双仗拳淄幕泰耗吻哇缺膳槽有骋吉攒汝尹歉瘦江滑最沏业骆算骄笨签碧菲京梦年形铸严锄伞漳诗刹拄琳蘸手求瞩熙卡阀奎镶玉龚酥多惜伪地冰言信窥挪锋闰焚锑拦白今仟厉丑地戊备桂杜槛激愈旨贸京悟峭三咒滞疫操猪养掘蘑蜘杭周淡留磨絮钢煞邮里厕缀篆轮邢氰韵缚袄秋秉怠惜枪画拽乾壁坚漱黍玻娄揍揪乖易熄凝啮糯烩男蛾沦袄首侗袁配豺札允浮靳晨风撂悄柠哟鸿霍一磊放玛燕患惜及卵拟而点且日疡犬恕器卿毋移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论文题目: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切入作 者:

4、 王建绪 专 业: 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 经济法 指导教师: 李友根 教授 2013年10月20日学号:MP1105083 姓名:王建绪论文答辩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签字)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中文摘要首页用纸毕业论文题目: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 -以企业简称的保护为切入 法律硕士 专业 2011 级 硕 士生姓名: 王建绪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李友根 教授 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为了在市场中立足并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法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不乏有商家采用盗用、冒用、注册相似的企业名称等不法手段,侵害其他经营者的

5、名称权。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既给名称权所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又扰乱了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近年来,对日常生活中用来替代企业名称的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是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企业字号已经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内,但关于企业简称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了遏制侵犯企业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将企业简称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之中。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

6、例入手,提出了企业简称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具体功能,梳理了目前我国现有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现状,并以案例为依据,分析了市场竞争中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具体表现。接下来着重分析了企业字号的相关理论知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的保护。最后分析了企业简称由不保护到保护的法律变迁过程,得出了企业简称获得法律保护所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首先,应当对企业简称予以规范,企业简称应当是在完整企业名称的基础上的合理简化,不应当随意创设与企业全称不同的企业简称。其次,企业简称应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7、,这是企业简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性要件。第三,要分析权利人使用企业简称的实际情况,主要从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及使用效果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第四,分析被诉行为的正当性。通过对使用人的主观意志、使用方式及效果予以考虑。最后,在处理企业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以公平原则基础,防止权力滥用。企业简称与企业字号都因其显著性的特点,具有区分市场主体的作用。企业简称作为具有标识作用的简化了的企业名称,也是经过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依靠过硬的产品、优质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认可。知名的企业简称更是具备了人格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当企业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时,理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键词:企

8、业名称 企业简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 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英文摘要首页用纸THESIS: (用英文填写学位论题目)SPECIALIZATION: Juris Master POSTGRADUATE: Wang Jianxu MENTOR: Li Yougen Professor Abstract(字体:Times New Roman小四)Keywords:目 录一、导论7(一)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7(二)问题的意义8(三)文献的梳理9(四)分析的思路10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10(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功能10(二)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11(三)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

9、保护14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字号的保护20(一)企业字号的法理20(二)字号权的内容21(三)字号权的性质22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简称的保护24五、结论26参考文献30致 谢32一、导论(一)引言:案例与问题的提出在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第23-28页。一案中, 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起重机厂) 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是1968年成立的老企业,以起重机械设计、制造、销售为主,企业在经营状况、企业规模、商业信誉、社会贡献等多方面被社会广泛认知,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

10、简称山起重工公司)于2003年8月向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004年5月24日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起重机械、皮带输送机械、石油机械设备制造、销售、安装、维修。山起重工公司以“山起”为公司字号进行产品宣传、销售。山东起重机厂以侵犯企业名称权为由将山起重工公司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山东起重机厂作为有着三十多年历史的中二型国有老企业,其公司产品在全省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消费者所广泛认可。“山起”作为凝聚着企业三十多年商誉的企业简称,已与山东起重机厂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当提起“山起”时,公众就会认为与山东起重机厂有某种联系。这种简称的功能

11、应当等同于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山起重工公司使用“山起”作为公司字号进行产品销售、宣传,有搭便车、傍名牌的嫌疑,其使用“山起”字号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解。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山起重工公司侵犯了山东起重机厂的企业名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山起重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山起”作为公司字号,并赔偿山东起重机厂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山起重工公司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起重工公司认为一审将企业简称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不符合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这一理由,做出了

1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山起重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三)项对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保护该企业的特定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

13、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即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另一种是虽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但在使用中超出了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范围或者方式,或者这种许可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 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84页。根据法律规定及一般人的理解,“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14、应当是使用企业的完整名称。对于使用企业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由此可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内,企业名称的范围已经扩大到企业字号,但对于企业简称,解释并没有提及。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使用企业简称并不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但从上述“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山东起重机厂的简称“山起”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简称是否可以像企业字号一样,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文以企业简称的反不正当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