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玩忽职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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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玩忽职守案例 摘要: 最近,每日说法收到一封“鸣冤”申诉信,此信是由灌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王军和包学勤口述的,她们在信中讲述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殊刑事案件,而案件的主人公正是她们自己。她们因追截一违章摩托车驾驶员,致该最近,每日说法收到一封“鸣冤”申诉信,此信是由灌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王军和包学勤口述的,她们在信中讲述了一起全国罕见的特殊刑事案件,而案件的主人公正是她们自己。她们因追截一违章摩托车驾驶员,致该摩托车撞树,驾驶员死亡,曾是人民警察的她们所以被法院审判,最终被判定玩忽职守罪,请看王军、包学勤一案的基础案情王军,系灌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兼执勤小组组长,包学勤

2、系该大队协议制工人。2021年6月2日早晨,王军率领包学勤、唐文金等人在214、306线执勤巡查。巡查途中,查扣了一辆无牌无证的二轮摩托车,由包学勤驾驶在巡查警车前面行驶,10时许,包学勤至本县李集街东侧十字路口时,发觉一人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向北驶去,即停车向王军候望,王军挥手示意向北,包学勤即驾车向北追截,王军继续驾驶警车尾随其后。当包学勤追至和兴庄拐弯向东路段和钱培佳平行时,包学勤即向钱培佳打手势,示意停车接收检验,但钱培佳发觉后却加速行驶,包学勤亦加速追赶,王军继续驾车追随。因为车速过快,钱培佳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减速驾车返回,至叉

3、路口西侧迎面和王军警车相遇,包学勤马上该车已撞倒的情况告诉王军,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惟恐地方群众闹事,挥手让包学勤原路返回,自己继续向前从叉路口拐弯向南,急速离开现场。案发后王军、包学勤等均称未追过摩托车,也未见有事故发生。经法医判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嗣后,经调解,灌南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赔偿了被害人钱培佳家眷丧葬费经济损失12万元。2021年11月29日,灌南县检察院以王军、包学勤涉嫌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15日,灌南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包学勤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王军和包学勤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24

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军、包学勤一案是冤案,还是法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勤政性作出的正确断案,我们不妨让案件真相及各方看法在这里展现,让读者作出评判。相关各方看法王军、包学勤市县两级法院认定民警王军、包学勤组成犯罪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王军、包学勤在晴天在道路巡查中,发觉违章纠正违章,对违章者不服从指挥、检验,驾车逃跑实施追随是依据公安部相关要求推行公务的行为;其次,违章者钱培佳的死亡是本身违法行为造成的,依据法医判定结论和现场目击者证实,违章者是当场死亡,依据中国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相关要求,在钱培佳的死和王军、包学勤的不作为行为之

5、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组成犯罪。另外,假如就仅仅因为警察未立即察看违章者的死亡现场,且此行为没有造成实际侵害,就认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是否违反事实真相夸大其词,危言耸听?灌南县公安局王军、包学勤的行为不组成玩忽职守罪:第一,钱培佳的交通违章行为客观存在,她未戴头盔驾驶摩托车,在弯道处从被超车的右侧超车,是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第二,王军、包学勤在巡查执勤中,查纠交通违章,是依法行驶职权的正当行为;第三,违章者死亡是本身原因造成的,和王军、包学勤查纠违章无法律上因果关系。违章者本身原因造成死亡后,王军和包学勤没有立刻察看现场和钱培佳的死亡无必定因果关系,即使她们前往现场,也避免不了钱培佳的

6、死亡结果的发生。连云港市公安局1、王军、包学勤在巡查过程中发觉钱培佳违反交通法规后立即进行纠正,示意其停车检验,系依法推行职务的行为。2、钱培佳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并拒绝接收检验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二人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符合公安部公路巡查民警中队警力规范有关追截车辆的相关要求。3、依据法医判定结果和现场目击者证实,钱培佳系当场死亡,且钱培佳的死亡是因为自己急于逃避检验,惊慌失措而造成的,和王军、包学勤的行为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4、王军、包学勤没有立即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组成犯罪,应依据相关纪律严厉处理。江苏省公安厅一、王军、包学勤在巡查

7、过程中发觉钱培佳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纠正,示意停车检验,系推行职责的行为;二、钱培佳无证驾驶、挪用号牌、未戴头盔、违章超车等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其拒绝接收检验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实施追截,属于正当的公务行为;三、王军、包学勤的行为和钱培佳的死亡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四、王军、包学勤没有立即组织现场施救,严重违反了人民警察职责,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但不组成犯罪,应依据相关纪律严厉处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日早晨,王军驾驶警用面包车和包学勤及唐文金等人沿214、306线执勤巡查。10时许,包学勤在李集街叉路口发觉一青年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即停在那里等候王军指示,王

8、军见状即挥手示意向北,包即骑扣来的摩托车尾随,王亦驾车相随,当包追至和兴庄拐弯和该人平行时,包用手示意钱培佳停车接收检验。但钱培佳发觉后加速行驶,包学勤继续追赶,因为车速过快,钱培佳所驾摩托车在李集兽医站叉路口东侧约30米处,不慎撞到路边树上而倒地,包学勤见状即驾车返回,迎面和王军驾车相遇,包学勤称“摩托车跌倒了”,王军明知前方发生事故,本应主动组织抢救,因为心怕群众闹事等,挥手让包返回,自己也驾车离开现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两被告人数次签订攻守同盟逃避侦查。经法医判定,钱培佳系巨大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两被告人在实施道路巡查任务过程中,追截违章车辆

9、,造成发生事故,本应依法主动抢救,但没有推行其职务,致使人民利益受损。灌南县人民法院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巡查中,违反要求,采取不正确手段和方法,错误地推行职责,造成违章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其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致使被害人在事故中死亡及国家所以赔偿12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给予支持。二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组成犯罪,和法律不符。两辩护人仅以二被告人不施救助这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和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认定两被告人不组成犯罪的看法,其只论述了被告人不

10、作为的行为,而没有分析被告人违规追截的作为行为及二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该看法不予采信。被告人包学勤虽为工人性质,但属于“其它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王军身为执勤小组组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包学勤的行为是在王军组织、指挥下实施的,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连云港市中院王军、包学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公务中不能正确的推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造成重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又逃避职责,不施救助,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均已组成玩忽职守罪。法律教授评说丁小林我认为,对王军、包学勤不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玩

11、忽职守罪,作为一个职务犯罪,其罪和非罪的认定,应看其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四个犯罪组成要件,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有过失。这四个组成要件,缺乏任何一个,全部不组成犯罪。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案王军和包学勤罪和非罪关键的就是看王军、包学勤的行为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即其是否实施了玩忽职守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实质上这又包含了玩忽职守行为和重大损失这两个要件,结合本案的其它情况来看,只有王军、包学勤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该

12、行为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王军、包学勤才组成玩忽职守罪;反之,假如王军、包学勤的行为并不一样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就不组成玩忽职守罪。而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结合本案来看,因为钱培佳有未带头盔、违章超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王军、包学勤发觉后,为了立即进行纠正,示意其停车检验,属于依法推行职责的行为,显然不是玩忽职守行为。钱培佳拒绝接收检验,驾车逃跑,王军、包学勤对其进行追截,也符合相关要求,一样不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但王军、包学勤两人在钱培佳撞树后没有进行施救和现场保护、勘验等,违反了人民警察的相关职责,属于玩忽职守的

13、行为。但该行为是否组成玩忽职守罪,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通常而言,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或有重大经济损失的,能够定罪。在本案中,要看王军、包学勤的行为和钱培佳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有,则能够定罪;如没有,则不能定罪。从本案法医判定的结论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来看,钱培佳系撞树后立即死亡,二审裁定也认定钱培佳是在被追赶途中发生事故而死亡。也就是说,钱培佳的死亡在先,而王军、包学勤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后,因此,钱培佳的死亡和王军、包学勤的不立即施救的不作为之间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组成要件来看,因为王军、包学勤的行为

14、并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所以不应按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按通常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处分。综观全案,相关人员也有值得吸收的经验教训,尤其是人民警察在实施公务过程中,应正确、全方面地推行应尽的职责,如相关人员当初采取的方法适当,也不至于造成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恶劣影响”。采飞我认为王军、包学勤二人的行为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推行职责或不正确推行职责的行为。不正确推行职责,是指在推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要求,马虎草率、粗心大意。怎样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

15、否正当推行职责?关键在看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来自于法定,必需根据法律要求行使,假如违反了要求行使职权,即组成违法。我们知道,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需要产生了公法,给予相关的主体以特殊的权力,以制约一般民众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不过出于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在平衡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的要求下,有了公权法定的标准。这一标准告诉我们,不论是何种公权享受者,全部必需根据法律要求的权力范围、实施方法等行使。交通警察发觉违反交规的行为,进行处理本是应尽之职,假如不处理乃为渎职。不过问题在于,交警的职责在于维护交通秩序,而不但仅是抓获违章者。根据公安部对公路巡查民警执法的要求,只有在抓捕逃犯的情况下才明确要求追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全部没有巡查民警发觉交通违章行为能够追截的明确要求。所以,交警在处理违章者时,应该考虑安全问题,一味追截而不考虑对方安全的行为应该属于不适当。而且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方被撞以后,应该处理现场并施救。其理由有二,一是其被撞乃因追截行为引发,因此在此情况下追截者负有先行为义务;二是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法律职责,交警在明知出了车祸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职权处理现场。所以,从上述两个角度而言,交警推行职责存在不妥。判定该行为是玩忽职守罪还是通常玩忽职守行为,其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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