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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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经纪业务,规范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之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本办法之营业部总经理是指中心营业部总经理和二级营业部总经理。第三条 证券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由营业部约束。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经纪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具体执行人。中心营业部应对所辖的二级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第四条 分公司应依据本管理办法,对所辖营

2、业部(含中心营业部和二级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实行统筹管理。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五条 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公司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证券经纪人营销战略、营销管理规划,审批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制度等。同时,形成由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营业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中心、合规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法律部等构成的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证券经纪人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作为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的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对营业部营销业务进行督导和支持,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营业部负责证券经纪人的选拔、考核、日常执业行为管理及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和支持。计划财务部指导所辖营业部财务人员负责证券经纪人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及证券经纪人代理手续费的复核发放。信息技术中心提供证券经纪人管理中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和技术支持。合规部负责审核、评估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流程,对证券经纪人管理及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检查,出具合规意见或报告。风险控制部协助制定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工作的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对证券经纪人风险进行识别、调查与评价;通过经纪人风险监控技术系统,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日常监控。 稽核部在对营业部例

4、行稽核中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检查营业部证券经纪人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及履职情况,出具稽核报告。法律部审核证券经纪委托合同,协助处理合同签订、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纠纷、诉讼等;协助处理证券经纪人的相关投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必要情况下,协助相关有权机关到公司及营业部调查取证证券经纪人的情况。第三章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条件第七条 公司为拓展业务,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l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规记录;l 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入职年龄40岁以下,有客户基础或较强销售能力的可适当放宽

5、条件;l 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l 须参加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l 达到公司或营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证券、金融业务的人员,一律不得委托其为证券经纪人。 第八条 证券经纪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必要资料,同时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上述资料复印件由营业部归档保存。第九条 营业部须将备选人员情况上报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分公司审批,待批复同意后,公司与备选证券经纪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附件3.2-1),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券经纪人

6、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八)双方权利义务;(九)违约责任。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经纪人所服务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营业部确定证券经纪人执业地域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营业部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辖区的范围内,如营业部突破该范围,需在其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的前提下向公司报批,同时保证符合相关监管

7、机构的监管要求。证券经纪人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只接受公司唯一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等事宜。第十条 营业部须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并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同时,营业部须对上述培训及效果建立纸质及电子档案予以保存。第十一条 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营业部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向公司报备,由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为其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公司在为证券经

8、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第十二条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营业部须及时将该证书收回并向公司报备,由公司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营业部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须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向公司报备,由公司在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营业部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须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由公司通过证监会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第四章 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和行为规范

9、第十三条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公司唯一委托,专门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方可执业。证券经纪人可以依托营业部或通过营业部提供的营销渠道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第十五条 公

10、司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仅限于:(一) 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 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四) 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 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公司可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对证券经纪人进行全部或部分授权。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但未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不应包括本条第(

11、四)点内容。第十六条 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公司及所服务营业部的日常工作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营业部须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第十七条 证券经纪人应遵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不得有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和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

12、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三)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四)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五)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十) 其他违反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或公司

13、、营业部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证券经纪人的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

14、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公司根据与客户约定的方式或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培训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保障证券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证券经纪人学习和执行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指定人员定期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并做出完整记录。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

15、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将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营业部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在公司网站和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应严格执行

16、上述管理规定,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公司将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1月中旬向公司提交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并在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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