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手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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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的手续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办理如下手续:1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按照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3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4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献,同步提交有关证件。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报告、文献、证件审核后

2、,予以登记,凡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涉及国营、集体、个体等),发给税务登记证。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她纳税人,一般不发给税务登记证。如确需发证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状况自行列举。对不需发证的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或简易税务登记卡。税务机关核发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卡)时,纳税人(领证、卡的人)应交纳工本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卡)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状况,提交有关证件,申请补发新证(卡)。经税务机关核算状况后予以补发,并收取工本管理费。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

3、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她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献。同步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献、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有关税务登

4、记(1)税务登记的时间、对象、内容根据征管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从事临时经营的、临时性发售自产应税产品的以外,均应按规定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凡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也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她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具体拟定。按上述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涉及集体直接向中央交税的单位所属单位),应自发给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按照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

5、起三十日内,向本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跨省、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证的制定和发放税务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征管条例第二章税务登记的规定,并结合本地状况,统一制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凡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涉及国营、集体、个体等),应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一般不发给税务登记证。如确需发证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状况自行列举。对不需要发证的纳税人,也可根据需要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或简易税务登记卡,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制定,并拟定发放范畴。税务机关核发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卡)时,应按规定收取工本管理费。具体收费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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