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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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宣传提纲一、调查摸底范围凡具有我县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曾在公办(含乡镇、村集体举办)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岗位(不含非教师岗位的勤杂等人员)上连续任教满1年以上的下列人员:1985年8月底前任教且离开教学岗位的原民办教师;1985年9月在岗,但未登记和未取得民师证书的原民办教师;1985年10月至2002年12月31日前任教的原代课教师;2002年12月31日前农村公办幼儿园的代课教师;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后在农村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代课教师(同一人在此之前任教的时间另按第3类填表统计,并单独说明);按鲁

2、教人字198732号、鲁教发1989368号文件登记并取得民师证书的辞退民办教师;其他(另附文字说明)。二、调查摸底时间6月中旬-7月20日三、调查摸底办法以乡(镇、街道)(以下统称乡镇)为工作重点,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乡镇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实行集中办公,对外公开咨询电话。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现户籍所在乡镇摸底小组提出申请。原任教学校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原任教所在乡镇、村(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负责调查核实。四、调查摸底步骤(一)宣传告知(6月12日至6月15日)。(二)申请登记(6月16日至6月20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村委会开具证

3、明,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村委会证明信和身份证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乡镇摸底小组领取并填写有关调查摸底表格,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物证材料,由乡镇摸底小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原件退还本人妥善保存,以备正式认定时再次查证。还需提供证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中须有在职公职人员3人以上。对任教年代久远、物证不足,且难以提供在职公职人员人证的,可先予登记,随后由乡镇摸底小组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核实。填写登记表时须公开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真实无误,无虚假行为。如有不实,个人承担一切后果。并由本人签名并按手印。(三)核实查证(6月21日至6月25日)。摸底小组对

4、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查证物证材料真伪,并由乡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相应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的书面证明,乡镇派出所出具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的书面证明等。申请人原任教学校和现户籍不在同一乡镇或同一县区的,由原任教县区和乡镇配合进行查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现户籍所在地乡镇摸底小组负责审核,必要时进行专门调查取证。(四)数据录入(6月26日至6月27日)。(五)乡村公示(6月28日至7月4日)。乡镇摸底小组将登记名册和申请人信息资料在其所在村(居委会)、任教学校公示7天。(六)异议受理(6月30日至7月5日)。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反映,乡镇摸底小组及时进行公开补充查证,完善更

5、正相关材料,查处弄虚作假现象。查证结束后,对与本人申请登记内容有变化的,相关内容要由民师本人签字(按手印)书面确认并留存备查。(七)信息确认(7月6日至7月9日)。经公示和查证完善后的申请人信息资料,统一打印民师代课教师个人信息确认表,交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与本人申报登记资料一并存档。(八)乡镇汇总(7月10日至7月11日)。乡镇摸底小组将所有审核合格申请人的材料整理建档,汇总上报县教育局。(九)县级复审(7月12日至7月18日)。县教育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逐人复审,对证明材料存在问题的要进一步核实,确定复审结果后,在县教育局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务公开栏、村(校)公开栏分别再次公示7天。(十)汇总上报(7月19日至7月20日)。公示、复审无误后,经县教育局长签字,将有关数据资料报市教育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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