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科地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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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测科地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第2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第3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按照分工进行现场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填绘各种地质台帐及图纸。第5条按照分工收集、整理、提供和检查地质资料,深入现场,独立解决生产中的一般地质问题。第6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7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第8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

2、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第9条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地质工负直接责任。第10条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第11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进行现场观测、编录、分析和填绘各种地质台帐及图纸,或在工作中出现技术失误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第13条在所负责的地质资料中出现错误,或不能独立解决生产中的一般地质问题,造成工作失误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质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1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地质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质工负直接责任。第16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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