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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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根据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 总局的有关要求,对企业信誉状况和合同管理水平 的公示 认定。根据公示机关的不同,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认定机关受理、考核认定,统一公示和年度审核的 形式进行认定和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招投标时,可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 书,作为企业的合同信誉证明。二公示条件(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领导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重视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2、具 有较高的商事信誉和合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协会的活动;企业领导及合同管理人 员参加合同管理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大型企业不少于6人,一般企业不少于2人。2、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有合同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 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能够运用合同管理手段解决实际问题,防范经营风险, 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根据自身特点和形势发展要求,制定了系统、完善的合同管理 制度,职责明确,内容规范,考核具体,监控严密,并落实到位,较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3、企业的各类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金额占对外经济往来总金额的 80%以上,合同示范文本应使用率达1

3、00%,并依法签订合同,条款齐全规范,除不可抗力、 对方违约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 100%。发生合同纠纷后,主动依法处理。4、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和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 号的情形;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监督,无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劳动、物价、 审计、质检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无因发生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败诉 的情况;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5、企业合同档案管理规范。建有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用户档案及合同签订、履行、 会签、审批等文书表格,各类表格填写认真工整,保存齐全完整,能够及时、准确地

4、提供有 关数据和资料。6、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企业的人均销售收入、人均利税在本地同行业居先进水平, 企业或 其产品在本地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市、地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局登记管理企业除外);2、企业规模一般中型以上;3、企业上缴国家利税在同行业中占上游水平;4、企业必须是省企业信用协会会员。(三)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市级连续3年以上并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2、企业信誉好,无逃避债务、

5、偷税漏税,无行政处罚案件,无经济纠纷败诉案件;3、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后劲,注册资本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利税居本市同行业前3位;4、能够积极参加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和企业信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公示程序(一)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程序。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 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在各分(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先向各 分(市)局或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由各分(市)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 信用协会推荐。(二)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程序。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 企业,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提出申请;在各分

6、(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先向各分(市)局或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初审合格后,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推荐。(三)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3)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情况报告;(4)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5)企业合同管理制度;(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合同管理人员的有效合同管理暨签订资格证书复印件;(7)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四监督管理(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撤销其称号:1、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2、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条件的,在认定机关通知整改期限内不能按期整改的;3、故意违约或者有欺诈行为的;4、发生合同纠纷,不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5、不能按时进行年审的;6、无故不缴纳企业信用协会会员费的。(二)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 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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