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32788023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如果为了取得某此利益而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不当得利。不当利益并非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因此这部分的利益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给受害人。那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您提供相关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实践中,如果为了取得某此利益而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我们称之为不当得利。不当利益并非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因此这部分的利益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给受害人。那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为您提供相关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不当得利的民法总则规定是怎样的?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

2、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二、不当得利的特征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

3、返还受害人。三、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取得不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实践中,许多人在取得不当利益时自身对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并不了解,无论是否知晓该财物是否为不当利益,当事人都应将其返还受损失者。如果不当利益已不存在,应将原物作价偿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