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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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三)一、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U#n6+BXB H4_tW!_)p4/lSL,n参考答案二(教材P144147页,参考资料P108114页):wVvG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市中级人民法院:Q1o(B-h刑 事 裁 定 书Q uEF5I9W2007刑终字第号)G(l4xV*L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u pK C#M)T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Q5dRV.w%W,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

2、师。*u4xLOu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V5J7c:I!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d nb$*cxy!h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

3、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T4d*MlLCpqq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

4、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

5、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O)8L#nCVN7bh7N上诉人秦浩 、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hE |w6$e N I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dWW8P:r*x4lq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

6、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 ODFl5Bz%O2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q5n2at&TXmx|: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4L6aP*/yUC卓越人社区-J本裁定为终审裁定。6A2P 4E*审 判 长吴卓越人社区- QGE1Dg$a 审判员 许JkU+jFkk;U5gRC审 判 员张E2OF3? s2007年9月12日 (院印)fH 8t&X!WXW7r&M-t Y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9IS2 #书 记 员卓越人社区-JoyDx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参考答案:(教

7、材P151158页,参考资料P114122页):卓越人社区-J!Igx-B Yxpkp T O市人民法院V9G /J1_v卓越人社区-J民 事 判 决 书-Zj0u);S/ 2001民初字第25号4z6O3y3_z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Q3i0D_/G0jt r4cS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uw75NB7u;bM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8、。$PmB p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

9、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q.5W.cZV!wpc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

10、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v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

11、一定义务。OCCL2c_Kr卓越人社区-J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d!m ?2NW一、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86pwk3Piv f6w:卓越人社区-J二、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w7b;fyNc6l三、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jFy hE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T2g;_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W0R&WEl审判长张bb *X人民陪审员朱S*RTO6xQQHN人人民陪审员王X%OS H0h2007年12月3日xK*qo)ZkCRc卓越人社区-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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