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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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地人事管理制度建筑工地人事管理制度种类变更,总则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 总则第一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 外,悉依本规则办理。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 作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 技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3

2、.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 的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第三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第四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 性工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 另定之。 雇用及解雇第五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 负责人核

3、定。第六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第七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在试用期间内,由 所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第八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 用。前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第九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 岁以上 35岁以下,并具 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第十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一)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二)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三)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第十一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

4、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 单位存查或核验发还。(一)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二)员工调查表二份。(三)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四)保证书一份。(五)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六)2 寸半身照片七张。劳务主管单位对于新雇员工应行填缴的前项各种书表须严加审核,其不合规定 者应拒绝其到工。第十二条 解雇员工,除依法发给预告期间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 费:工作每满一年者给一个月工资。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适用前项规定,即时解雇:(一)有犯罪行为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二)无故连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

5、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三)一年内受记大过处分达三次经主管核准者。(四)保证人退保或通知调换保人后,经二个月仍不能觅人继续为之保证者。(五)犯有过失情节重大经会议通过者。第十三条 员工辞雇或解雇时,应将经管及借用公物交还有关单位,并向劳务 主管单位办理离工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第十四条 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人事变动或工作种类变更,均应送交劳务主管单 位统一登记及通知有关单位。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月造具员工动态月报表二份呈报本公司核备。 保证第十六条 员工的保证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区有固定住所、或服务机关 便于查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一)经当地政府登记并给有营业执照工厂或商号。(二)

6、现任公教人员或有正当职业之人士二人。经办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工人,以按前项第一款的规定取具保证人为原 则,由劳务主管单位签请主管核定。第十七条 被保证人不得以其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为保证 人。第十八条 员工如有盗窃财物、亏欠款项、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公司蒙受损失 者,保证人应负完全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书格式另定。第十九条 凡对经管出纳、原物料保管及收发的员工,应每半年办理对保一 次,其他工人每一年办理对保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对保。第二十条 保证人职业、住址或服务所在地有变更时,被保证人应即报告主管 单位,如保证人死亡或保证人的工厂商号改组或有其他情事时,被保证人应即自动 按规定另行更

7、换保证。有以上情节的保证人,被保证人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 议处。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故须更换保证人者,应声明理由并另行觅妥新保证人填具 保证书经缴呈核准后方予发还原保证书。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保证人认为有不当时,应即通知被保证人更换保证。 第 二十三条 被保证人自离工日起六个月内经查明已无未了事项时,其保证书得予注 销。 工作时间及加工第二十四条 每日工作时间均以八小时为原则,昼夜轮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 期更换一次,工作起止时间轮流办法,由各单位视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按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

8、十五分钟后到 工者,除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者不在此 限。(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以前离工者, 以旷工半日论。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第二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并随时与 劳务或警卫主管单位联系。第二十七条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工作时间 不得擅自进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主管经工会 或劳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 超过46小时。第二十九条 如遇临时

9、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工加工,事 后呈报所属主管备查。第三十条 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 缩短加工时间,不得故意稽延。第三十一条 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行。工作完毕 后,由监督人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人 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第三十二条 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员工出勤 加工时,得商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员 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登记。第三十三条 员工加工时间至40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其所属单位调 节

10、控制。 差假第三十四条 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经主管核准 后,交劳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理由呈请 补准。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均予给 假休息,工资照给。第三十六条 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14日,假期 内不给工资。(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明请给病假, 每年不得超过30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超过一 年。超过规定病假20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

11、给。(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8日,子女得 丧假6日。假期内工资照给。(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8星期,流产并经立产医院或医务室证明怀孕三 个月以上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内工 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第三十七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方得离工, 否则以旷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补假者, 均应提出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第三十九条 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

12、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明必须休养 者,得呈请主管给予公伤假。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30%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 月者,超过期间给50%抚恤津贴。第四十条 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主管核准:(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点名等召集。(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的会议或训 练。(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萍乡市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2016-01-21 13:24 | #2楼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依据萍乡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

13、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岗位职责第二条 协会理事长职责(一)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条 协会副理事长职责(一)协助理事长工作;(二)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第四条协会秘书长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定;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条协会副秘书长职责(一)协助秘书长工作;(二)受秘书

14、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第六条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一)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二)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三)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第七条 协会秘书职责(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三)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四)负责协会年检、换证;(五)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供稿;(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人事任免第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经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变 更、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

15、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秘书处副秘书长的任用由秘书长以上协会领 导提出候选人,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变更、罢免程序参照协 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一)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二) 协会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 任及解聘。(三)协会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聘用及解聘须经 理事长同意。第三章 工资福利第十二条 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的借用人员除外),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 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考 核第十三条 为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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