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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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诉法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民诉法对这类产品质量纠纷造成的侵权的,应在这类案件发生和侵权所在地进行管辖办理。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收集这类案件的证据。有利于我国的案件调查和办理,合法的维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新民诉法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具体到产品责任诉讼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即为缺陷产品投放市场的地点;结果发生地即是受害者受到损害的地点。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

2、起的诉讼,产品制造者、产品销售者、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产品质量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所以,产品责任诉讼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诉讼,其诉讼中的管辖应该根据侵权行为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二、正确选定产品质量诉讼当事人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在因产品责任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受害人一般是指不合格的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和消费者,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第三人。赔偿义务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可以提请法院将其追加为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向其追偿损失。受害人不能抛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而直接向运输者或仓储者求偿。如果受害人不能准确判明缺陷产品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出现的,可以在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中选择其一作为被告,也可以同时对二者起诉。这类案件中,应在诉讼时积极的说明自身的案件原因,说明自身的诉讼请求。按照我国的法律要求自身合理的赔偿,我国的司法部门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对这类案件侵权单位进行处罚,维护我国经济市场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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