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432675195 上传时间:2023-02-1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41.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PolicydocumentonsettlementofrelativesinShanghaiin2020编订:JinTai _ College2020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 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投靠亲属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现象,下面小泰为大家搜 集的一篇“2019上海投靠亲属落户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 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

2、际, 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 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 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 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 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 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 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 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

3、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 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 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 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 户。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 口人员代为监护。(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 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 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 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 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 市生活的,可以在

4、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 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 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 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二、关于夫妻投靠(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 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 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 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 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 方死亡的,其与

5、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 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 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 照“沪府201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关于老人投靠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 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

6、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 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 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 记满20xx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 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 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3本市支内

7、、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 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 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 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 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 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四、其他(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 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 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 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 支边、知青子女身

8、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 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 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 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 的人员。(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 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 年的状况。(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 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 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

9、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 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 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 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 可以随迁。(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 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 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 人员。(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 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 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 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 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 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 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 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 个人诚信登记系统。五、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Designed By JinTaiCollege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