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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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简介 【出台背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周年之际,备受全国关注的 “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具体实施,亦终于在深圳经济特区“破冰”。8 月 26 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 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破产条例)突破性地建立了 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市场的退出机制,深入优化了现有的营 商环境。【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 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 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不幸

2、”是申请破 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 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 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破产条例适用范围】其一、适用主体范围。根据破产条例 第二条,能够申请破产的个人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深圳居住,另 一个是在深圳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其二、适用的情形。申请个人破产的原因是由于生产经营、生活 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申请 个人破产。【案件管辖】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根据破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债务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

3、五十万元以上 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受到破产的限制】个人破产申请自法院受理后,个人消费、 从业会受到一定限制。其一、个人受限的期间。个人受到限制的期间自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之日起至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其二、个人受限的内容。1、个人消费被限制:(一)乘坐交通 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G 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 费;(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五)旅游;(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4、、公寓等场所办公;(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2、从业受限。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是指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受到严格 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的期间。根据破产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 一般为三年,法院可以决定延长两年。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 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 状况。并且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消 费、从业等相关行为的决定。因此,三年后如破产个人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法院裁定免除其剩 余债务。如个人有违反法院决定

5、的行为,法院可以决定延长破产个人 的考察期,最多延长两年,延长期满后裁定免除破产人的剩余债务。【法律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破产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深圳经 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 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 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 条例进行重整。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 算、和解或者重整。”第四条:“【案件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限制消费】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

6、 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 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 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 费;(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五)旅游;(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第二十条:“【从业禁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 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第一百三十五条:“【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 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请转载中注明:本文转载自“公司法律事务天津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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