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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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扬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扬州市房地产抵押(按揭)合同抵押人(甲方):抵押权人(乙方):为确保年字 第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 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设面积m2系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 押权抵押给乙方。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Y 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

2、) 。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 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 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 上述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 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权或者向乙方同

3、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八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 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 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 险公司行使求偿权。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 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 保。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 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

4、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甲方在合 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 应继续全额投保。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 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 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条款有 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第 十 三 条违 约 责 任:第十四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 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 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 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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