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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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监 理 合 同项目委托人(全称):项目监理人 (全称):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项目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项目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设项目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建设项目概况1.1建设项目名称:1.2建设项目地点:1.3建设项目内容:建设监理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5资金来源:2、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协议书;(2) 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

2、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会议纪要、函件、传真、电子邮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 招标文件及附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 投标文件及附件;(10) 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4、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5、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6、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价为本工程监理服

3、务收费基准价下浮 * %(即中标费率),依据预计工程投资*万元为计费基数,据此计算出本工程监理费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中标费率为固定费率,任何情况都不予调整。本合同监理费结算价将以本工程的竣工结算价(经审计)作为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计算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注:专业调整系数为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 ,高程调整系数为1.0 。依据监理招标中标费率计算的监理

4、费已包括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工程监理服务的所有费用。7、本项目建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监理工作。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 1、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捌 份,委托人执 肆 份,监理人执 肆 份,副本与正本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合同订立时间: * 年 * 月 * 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 乙方

5、: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

6、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

7、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以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

8、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

9、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10、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

11、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

12、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13、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可以向监理机构提出,再汇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

14、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但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赔偿除外。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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