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32611343 上传时间:2023-07-12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61.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入运行后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令第17号)执行。矿山建设项目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2、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令第18号)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行政区域内中央、省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3、。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以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审查、验收,并可提出审查、验收意见

4、。第二章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 在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或备案的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规定。应负责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行政区域内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编制(或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查) 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总预算内。 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安

5、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督促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评价费用、安全装备和设施购置投入费用、安全设备、设施条件检测费用、安全教育装备和设施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等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生产配套的安全设施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按规定须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将通过

6、评审的预评价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初步设计的参考依据,并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安全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在生产设备、设施调试运行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对其效果作出评估。同时应建立、健

7、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并将试运行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安全设施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批准

8、的项目,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应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做出论证。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规范和标准,并依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时,应落实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通过的安全设施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

9、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条 安全评价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按照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确定建设项目中潜在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安全预防、对策措施。写出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评价报告提供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国家监察,严格贯

10、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根据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预评价技术审查意见和职业安全专篇等有关资料和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安全专项验收。对违反安全设施 “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予以查处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中,应认真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工会和卫生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章安全评价第十二条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

11、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

12、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和程度以及对周边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预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的有效性评价。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安

13、全验收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未获取安全评价资格的机构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十七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与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对本单位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14、。第十八条 评价中发现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备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被评价单位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对被评价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必须提出整改方案。第十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专家评审组应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关。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特殊要求的报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15、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并通过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且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规定的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不进行异地建设、厂房改造、土木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