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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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 则;2 一般规定;3 污水处理;4 深度处理;5 污泥处理与处置;6 臭气处理;7 化验监测;8 电气及自动控制;9 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10 应急预案。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章节设置做了较大的调整。目前我国具有各种新工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越来越多,新规程需要覆盖大量的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运行管理要求,特别是要兼顾各种不同组合工

2、艺特点的污水处理厂。 因此本次规程修订按照污水处理厂生产流程,兼顾各环节不同工艺特点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使规程尽量简练,同时又避免漏项,但在表述技术要求方面基本还是按照运行管理、安全操作、维护保养、技术指标的顺序作出规定;2、对近十几年来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经过总结和提炼,纳入了本规程。同时修改了不相适应的内容。增加了目前普遍采用的新的污水处理工艺、新型构筑物和新设备方面的内容;3、进一步完善了污泥处理与处置方面的内容;4、增加了污水深度处理方面的内容;5、增加了臭气处理方面的内容;6、结合十几年来出现的事故教训,增加了应急预案方面的内容。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目 次1 总 则72 基本规定82.1 运行管理82.2 安全操作82.3 维护保养102.4 技术指标103 污水处理113.1 格栅113.2 进水泵房113.3 沉砂池123.4 初沉池133.5 初沉污泥泵房133.6 生物反应池143.7 二沉池163.8 回流污泥泵房163.9 剩余污泥泵房173.10 供气系统173.11 化学除磷183.12 消毒184深度处理214.1 传统工艺214.2 膜处理工艺225 污泥处理与处置255.1 稳定均质池255.2 浓缩池255.3污泥厌氧消化265.4 污泥浓缩脱水305.5 污泥料仓305.6 污泥干化315.7 污泥焚烧325.

4、8 污泥堆肥336 臭气处理356.1 收集与输送356.2 除臭357 化验监测387.1 取样387.2 化验项目及检测周期387.3 化验室418 电气及自动控制428.1 电气428.2 自动控制429 生产运行记录及报表449.1 生产运行记录449.2 计划、统计报表449.3 维护、维修记录449.4 交接班记录4410 应急预案46本规程用词说明47引用标准名录48附:条文说明5011 总 则1.0.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水平,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污水净化、污泥处理和处置、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5、。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操作。1.0.3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1 运行管理2.1.1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完善。2.1.2 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的组织机构,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2.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及供电系统图等。 2.1.4 各岗位应有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等制度。2.1.5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

6、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2.1.6 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2.1.7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宜安装流量计和COD等在线监测仪表。2.1.8应准确计量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并进行成本核算。2.2 安全操作2.2.1 必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2.2.2 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2.3 应定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检。2.2.

7、4应对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2.2.5 应在设备转动部位设置防护罩;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2.2.6 严禁非本岗位人员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2.2.7 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应经常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2.2.8 设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2.2.9 应定期检查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联锁装置。2.2.10 各种闸阀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闸阀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2.2.1

8、1 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停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2.2.12 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2.2.13 长期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各种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除冰后再启动。2.2.14 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识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2.2.15 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

9、、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2.2.16 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2.2.17 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2.2.18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2.2.19 应设专人负责操作起重设备,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有人。2.2.20 必须保证设备电机外壳接地良好,确保安全。2.2.21 构(建)筑物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2.2.22 各

10、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2.2.23必须健全进出污泥消化处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报器、电话应完好畅通。2.2.24 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工作人员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2.2.25 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2.2.26 凡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的规定。2.2.27 在易燃易爆、有毒

11、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2.2.28 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应定期进行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2.2.29 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2.2.30 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雷电。2.2.31应定期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统,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2.3 维护保养2.3.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2.3.2 应定期对厂内各种管线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12、2.3.3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2.3.4 应保持设施、设备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2.3.5 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2.3.6 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按规定妥善处置。2.3.7 应对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2.3.8 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并应定期更换易损件。2.3.9 检修各类机械设备时,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2.

13、3.10 应定期检查和检测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保证其性能完好。2.3.11 应定期检查并清洁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应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水的排除工作。2.3.12应定期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和校验。2.3.13 应做好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应按要求进行大、中、小修。2.3.14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3.15 构(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2.3.16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

14、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2.4 技术指标2.4.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2.4.2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2.4.3 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2.4.4 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2.4.5 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完善的规章制度。3 污水处理3.1 格栅3.1.1 格栅开机前,应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经确认后方可启动。3.1.2 粉碎型格栅应连续运行。3.1.3 拦截型

15、格栅,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应定期对栅条校正;当汛期及进水量增加时,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3.1.4 应及时处理或处置栅渣。3.1.5 格栅运行中应定时巡检,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3.1.6 应定期检查传动机构,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3.1.7 应定期检查粉碎型格栅刀片组的磨损和松紧度,并及时调整或更换。3.1.8 长期停止运行的粉碎型格栅,不得浸泡在污水池中,并应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3.1.9 检修格栅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有效监护下进行;当需要下井作业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2.26条的规定外,还应进行临时性强制性通风。3.1.10 格栅间的除臭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3.1.11 应按工艺要求开启格栅机的台数,污水的过栅流速宜为(0.61.0)m/s。3.1.12 污水通过格栅的前后水位差宜小于0.3m。3.2 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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