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毕业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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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缔约过失责任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对方因信赖产生损失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对方受到损失,过错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的,它首先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来的,此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逐渐为世界各国契约法学理论界及立法、司法判例所接纳,对我国亦有相当的影响。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作为权宜之计,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暂在合同法中做出规定,尽管较之以前相对完整,但还远远不能适应解决司法实践中所涌现的大量的关于缔约

2、过失责任纠纷的需要。因此, 围绕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希望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帮助。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Abstract: Concludes a treaty has been deficient in carrying out ones responsibility, if refers to, in the contract works out in the process, because the concluding a treaty person intentionally or the error has violated the f

3、irst contract duty which the basis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produces, because sends opposite party to trust has the loss, but should undertake legally civil liability.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concluding a treaty person to violate the first contract duty, concludes a treaty in the process

4、subjectively to have the mistake, opposite party has the loss, between the mistake behavior and the loss consequence has the causal relation to constitute the important document. Concludes a treaty has been deficient in carrying out ones responsibility, if comes based on 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5、development, it first comes out by German scholar Ye Linti, hereafter,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theory gradually for various countries contract legal science theorists and the legislation, the judicial precedent admits, also has the suitable influence to our country. As a result of our co

6、untry unifications code civil, has not taken the expedient measure,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only to be able to make the stipulation temporarily in the law of contract, although compared with before is relatively complete, but has not been able to adapt massively by far about concludes a

7、treaty the neglect duty disputes need which in the solution judicature practice emerges. Therefore, regarding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related question to make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hoped that to concludes a treaty the neglect duty to have the help.Key words: Concludes a treaty the

8、neglect duty , First contract duty ,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 Faith benefit目 录1.引言52.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52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52.2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62.3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72.3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72.3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8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9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04.1 恶意磋商致使合同不成立104.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104.3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114.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14.5无权代理的缔约过失责任。11

9、5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125.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固有利益125.2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136我国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完善途径136.1我国应及时颁布新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司法解释136.2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147结 论14参考文献15致 谢16 引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系统提出的。 冯文生: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论要,河北法学,20卷第二期,79页。此学说一经发表便立即受到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为一些国家的立法所采纳。德国民法在错误的撤消、

10、自始客观不能和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日本民法虽未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但其判例及学说确立了这一制度,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同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在英美法系以判例的形式加以确认。而第一次在立法上将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的则是1940 年的希腊民法典,该法第197 条规定: “从事缔约磋商行为之际,当事人应负遵循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所要求的行为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的第42条、第43条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我国合同法确认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弘扬民法的公平正义精神,维护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公平正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平正义的前

11、提下共同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否则将损害合同相对方得利益,有损公平正义精神,这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便应运而生,并且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二,这是完善债法体系的需要。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的请求权,与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一起构成了债权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有利于明确在缔约阶段当事人所应当负有的诚信义务,从而有利于完善义务体系。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民法典,作为权宜之计,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暂在合同法中做出规定。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较之以前相比具有相对完整性。申卫星: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498页。2.缔

12、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理论基础2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中国民法界对此众说纷纭,各有侧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仅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存在的责任。所以“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98页。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王泽鉴: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

13、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2页。 (3)将缔约过失责任界定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以诚信原则为依据,建立缔约上过失的一般原则:在契约接触或磋商之际,因一方当事人之过失未尽保护、通知、协力等义务,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9页。 (4)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证任”; 杜万华: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83页。就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本人赞同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2.2

14、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一直是学术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各种学说可谓是百家争鸣、莫衷一是,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四种:1. 侵权行为说。2. 法律行为说。3.法律规定说。4. 诚信原则说。1. 侵权行为说。 该说认为缔约上的过失是一种侵权行为,它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法定一般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条件,因缔约过失而生损害,应依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此观点在以前德国和法国颇为流行,但是缔约过失制度的开创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在侵权行为诉讼中,法院要求原告负举证责任,而被告往往可以举证自己并无过错,致使受害人得不到足够的赔偿。其次,缔约过失行为的多数样态,侵

15、权行为法并未规定,受害人有时难以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法律依据。最后,侵权行为法一般来说保护的是当事人的积极利益,而受害人基于缔约过失遭受的损失多为消极利益。 2. 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该说又分为目的契约说和默示契约说。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之间后来订立的契约;默示契约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从事缔约行为之际,默示缔结了责任契约。该观点的倡导者耶林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契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磋商行为本质上已构成了一种法律行为,尽管当事人意欲订立的契约后来可能并未成立,但其缔约之际的磋商

16、行为已经形成了一种“准备的法律关系”,此种关系具有“类似契约的性质”,而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就是违反此“默示的缔结责任契约”的结果。因此,缔约过失行为本质上应视为违反约定的“先契约义务”之违约行为。前一种观点的缺陷在于不能解决契约尚未成立的情况下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否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后者纯属拟制,欠缺说服力。 3.法律规定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既不是侵权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该学说从理论上规避了法律行为说和侵权行为说之间的争论,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当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时,则法官就会对判决依据取舍无所适从,导致相同案件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4. 诚信原则说。该说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应当本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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