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 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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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卫生法律法规考试范围说明:考试为闭卷考试,全程录像,考试人员不得携带书籍、资 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违规携带者,按作 弊处理,取消考试成绩。一、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条款监管医疗机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3、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 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4、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

2、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5、护士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二、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处 理?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

3、,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 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 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执业证书。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

4、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 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 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

5、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 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四、医务人员“四排队”、医疗机构“八排队”的内容是什么?1、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医院每月统计医师用药量(即每名 医师当月治疗患者,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抗菌素使用量(即 每名医师当月治疗患者,使用抗菌素收入占药品收入的比例)、青霉 素占抗生素比例(即每名医师当月接诊患者,使用的青霉素数量占抗 菌素数量的比例)、患者自费药使用量(即每名医师当月治疗患者, 使用自费药品收入占药品收入

6、的比例),以科室为组分别对每位医师 排队,对排名前三位医师当月接诊的患者治疗、用药情况进行分析评 估,对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处理。2、医疗机构“八排队”,即医疗机构中医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门诊输液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平 均单病种(单次检查)费用、平均住院自费比例、大型设备检查阳性 率、患者满意率,卫生行政部门每月统计医疗机构“八排队”指标, 对医院进行排队。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给予哪 些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对造成危害后果的

7、,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转让、出借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任用非卫生 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分别给予哪些处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 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 医

8、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 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

9、非卫生技 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 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 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 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七、甘肃省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在城市设置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甘肃省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在城市(包括 县级建制镇)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

10、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 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有所在城镇常住户籍和身份证。八、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哪些项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十九、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怎么处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 医疗广告,县

11、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 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 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 罚。十、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哪些规定可给 予处罚?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 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 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 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 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 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 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以及其他严重

13、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 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 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一、执业医师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怎么进行处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 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 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 患者一般情况、临

14、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 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 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 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 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 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

15、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 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 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 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 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 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 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十三、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应当承担赔偿的情 形有哪些?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3、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 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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