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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伤处理措施 企业各相关部门:为了保障企业职员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立即取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负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依据杭州市企业职员工伤保险实施措施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实施措施:1、企业对职员负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员发生工伤事故后,车间领导应立刻组织送往医院救治,并立即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2、事故部门领导应立即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工伤事故认定表,并将事故调查汇报报企业企业管理部。同时帮助工伤者处理医疗事项。3、企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依据工伤认定资料,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汇报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4、工伤
2、职员的诊疗费用和工伤津贴,由企业先垫付。医疗终止后,由企业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5、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收诊疗的,实施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内,领取工伤津贴,企业停发工资。6、工伤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其相关待遇依据杭州市相关法规要求实施。7、企业财务会计部会同企业管理部负责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作。负责工伤发生的费用垫付和向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结算的工作。8、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关键责任部门和领导和和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负担对应的经济责任,详细要求以下:对因违章指挥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和工伤事故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负担直接经济损失20%。对发生工
3、伤财产损失的车间领导,负担直接经济损失5%。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车间,负担直接经济损失10%。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班组,负担直接经济损失5%。对发生工伤财产损失的作业小组,负担直接经济损失10%。注:不设班组和作业小组的车间由车间负担班组和作业小组的经济责任。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伤财产损失,责任由企业负担。9、工伤职员无故拒绝诊疗、检验、夸大或隐瞒主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或劳动判定结论的、或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企业利益或信誉的,企业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必须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10、本实施措施中未予明确的,依从杭州市政府的相关法规要求实施。11、本措施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企业企业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