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南05.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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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南2014年5月目 录 1概要41.1前言41.2业务范围41.3业务模式41.4参与者42网上业务办理概述52.1网上业务办理功能52.2网上业务办理权限申请52.2.1申请路径52.2.2权限开通52.3网上业务办理路径52.4特别说明52.4.1业务办理的主备方式52.4.2上传文件的格式要求63产品转让申请63.1业务描述63.1.1产品转让申请63.1.2产品转让申请的审核73.1.3证券代码分配73.1.4签署服务协议73.2网上业务办理描述83.2.1产品转让网上申请流程83.2.2路径93.2.3网上业务办理状态94用户注册94.1业务描述94.1.

2、1用户注册申请94.1.2用户账号104.1.3用户注册申请审核104.2网上业务办理描述114.2.1用户注册网上申请流程114.2.2路径114.2.3网上业务办理状态115份额转让125.1业务描述125.1.1委托有效性的前端检查125.1.2委托申报125.1.3转让交易确认125.1.4履约反馈135.2网上业务办理描述145.2.1份额转让网上申请流程145.2.2路径155.2.3网上业务办理状态156信息披露156.1业务规则、相关法规、可转让产品信息156.2成交信息157联系方式168附件168.1附件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图178.2附件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

3、让业务合格投资者申请表(机构)188.3附件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用户注册申请授权委托书208.4附件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申请表 (个人)218.5附件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委托申报单(自建TA适用)238.6附件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委托申报单(中登TA适用)258.7附件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交易确认单(自建TA适用)278.8附件8: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交易确认单(中登TA适用)288.9附件9: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301 概要1.1 前言为方便合格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

4、务实施细则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编写本指南。1.2 业务范围目前,本所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券商集合计划”)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基金专户”)份额和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1.3 业务模式同时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机构”)自建TA模式(以下简称“自建TA”)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TA模式(以下简称“中登TA”)。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采用网上和手工相结合的处理方式,业务流程图见附件1。1.4 参与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5、):接受产品转让申请,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用户注册审核、用户账号确认和证券代码分配、产品转让交易确认、数据保存与统计、产品和成交信息披露等服务。合格投资者:用户注册申请、产品转让交易委托申报填写等。资产管理机构:产品转让申请、与本所签订服务协议、帮助合格投资者向本所提交用户注册申请、委托申报、向本所反馈份额转让履约相关信息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自建TA机构或中登分TA机构):产品转让交易委托申报的前端检查、份额登记、资金划付、反馈合约履行情况等。2 网上业务办理概述2.1 网上业务办理功能为提高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相关业务的效率,在本所官网“会员/证券机构专

6、区”新增“资管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办理”应用,主要功能包括:机构和联系人基本信息填报、产品转让申请、投资者用户注册申请和份额转让申请;首次登陆,只有完善机构和联系人基本信息填报后,才能办理其他业务。2.2 网上业务办理权限申请2.2.1 申请路径网上应用使用本所CnSCA中心颁发的数字证书EKEY控制权限,资管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办理数字证书申请路径:http:/ 权限开通资产管理机构在收到数字证书Ekey后,登陆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核对左上角和机构基本信息中的公司名称是否正确。如果名称有误,将机构全称、Ekey_ID(签名证书)和相关情况邮件至:。2.3 网上业务办理路径本所官网(http:/ 特别说

7、明2.4.1 业务办理的主备方式网上业务办理是本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主要方式,申请材料基本只需网上提交电子件;原有的快递申请材料书面件和邮件申请材料电子件的方式将仅作为应急的备份方式。由于互联网中断、数字证书Ekey故障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使用网上业务办理,可以使用原有的业务办理方式做应急备份,即申请材料的书面件需快递、电子件需邮件;但需要事先进行书面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经本所同意后方能使用原有方式。2.4.2 上传文件的格式要求网上递交的申请材料电子件请以ZIP或RAR文件格式打包。3 产品转让申请3.1 业务描述拟在本所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应先完成产品

8、转让申请,获取证券代码和简称。3.1.1 产品转让申请根据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及附件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向本所提交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进行转让的业务申请。业务申请书为资产管理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式行文(红头文件,有文号和公章),包括如下内容:(1) 公司简介;(2) 资产管理业务简介;(3) 拟转让的产品情况(简单列出本次拟转让的所有产品计划名称、备案确认文件编号或备案日期、募集规模、成立日期、到期日期)等(多个产品建议使用表格方式);(4) 指定业务联系人,提供其姓名、部门、邮箱、电话、手机、传真等信息。3.1.2 产品转让申请的审核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

9、申请材料完备的,本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扫描件。3.1.3 证券代码分配本所根据编码规则为产品转让申请审核通过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分配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证券代码总长度为12位,由2个字段组成。第1个字段为产品属性字段,由4位字母组成;其中前2位表示产品类型(AA表示券商集合计划产品,AB表示基金专户产品);后2位表示产品管理人的简拼。第2个字段为产品序列字段,为8位长度的数字;对于所有产品统一从00000001开始连续递增分配,不按产品属性进行区分。3.1.4 签署服务协议资产管理机构获得产品同意转让通知和证券代码、简称后,与本所签署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

10、让服务协议,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可在本所转让。3.2 网上业务办理描述3.2.1 产品转让网上申请流程3.2.2 路径本所官网http:/ 网上业务办理状态状态操作说明保存查看;编辑;提交;删除只保存在系统中,未提交已提交(待处理)查看;编辑可多次修改并提交已受理查看不能修改提交可下载同意转让通知/服务协议查看(下载);通知服务协议已签署下载同意转让通知和服务协议、线下签署后通知服务协议已签署(上传已签署的扫描件、快递原件)已终止查看本次申请未获通过,被本所终止该业务流程乙方服务协议已签署查看;编辑(只可修改上传的已签署服务协议)可多次修改已签署服务协议扫描件并提交产品信息已发布查看只是查看业

11、务流程,表示该业务流程办结4 用户注册4.1 业务描述拟在本所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先完成用户注册申请,确认用户账号。4.1.1 用户注册申请机构合格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申请表(机构)(附件2);(2) 授权委托书(附件3);(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4) 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合格投资者需提交的申请材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合格投资者申请表(个人)(附件4);(2) 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 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12、;(4) 所属资产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或个人合格投资者将用户注册申请资料交所属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核查无误后,提交给本所,进行用户注册申请,确认用户账号。首次帮助个人合格投资者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的资产管理机构,需同时提交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盖章件。4.1.2 用户账号用户账号用于标识份额转让委托申报和交易确认的合格投资者。用户账号由投资者自主编制。用户账号的长度为不定长,建议由投资者名称(简称)的拼音首字母和数字组成。已使用过的用户账号注销后不再使用。4.1.3 用户注册申请审核本所对合格投资者的用户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检查用户账号避免重复。审核通过后,将合格投资者的用户账号

13、网上反馈给资产管理机构。用户账号以本所反馈确认的为准。4.2 网上业务办理描述4.2.1 用户注册网上申请流程4.2.2 路径本所官网http:/ 网上业务办理状态状态操作说明保存查看;编辑;提交;删除只保存在系统中,未提交已提交(待处理)查看;编辑可多次修改并提交可下载申请确认文件查看(下载)下载用户注册申请确认文件已终止查看本次申请未获通过,被本所终止该业务流程5 份额转让5.1 业务描述5.1.1 委托有效性的前端检查已获取本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用户账号的合格投资者填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委托申报单(附件5或6),签字盖章后提交给产品所属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产品TA机构(自建TA或中登分TA)检查买入方是否持有足额金额,卖出方是否持有足额产品份额,将检查结果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委托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冻结买入方的对应资金。产品TA机构负责维护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用户账号与份额登记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5.1.2 委托申报有效申报时间:交易日9:30-16:00,申报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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