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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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转自深圳交通事故赔偿网:http:/ 一、劳动能力鉴定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的权威部门对此作出的鉴别和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特征及其与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区别 (一)申请鉴定的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均为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的主体。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主体是伤者。 (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 工伤申请鉴定主体已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申请。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三)申请鉴定的依据和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等。

3、 而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和影响程度。对一至四级伤残可以进行护理级别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四)提出申请鉴定的时间 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在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 法律实务 为了使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有明确的依据可循,避免过早或者过分迟延提出鉴定申请,部分省市对“伤情相对稳定”作

4、出了界定。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提出了医疗终结期的概念。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期满30日内提出申请,需要延长医疗终结期的,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同时,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各种伤害情形,规定了明确的医疗终结时间和医疗终结评定依据。因此,申请人在决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时,不但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要掌握各地方制订的配套规定。 (五)受理申请鉴定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自行选择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

5、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应当注意的是,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仅为医学上的结论,而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在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等进行综合评定,作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而交通事故的伤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可以选择鉴定机构。 (六)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

6、为1级,最轻的为10级。对功能障碍的评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包括5项,即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均需要护理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也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交通事故的伤残者也可以申请护理级别的鉴定。 法律实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4个等

7、级,每个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确定。5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1级,5项中4项需要护理者为2级,5项中3项需要护理者为3级,5项中1至2项需要护理者为4级。 (七)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受害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八)对申请鉴定

8、结论不服的处理程序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两级终局制。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则为最终结论。 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接受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九)复查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伤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虽然这种鉴定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但残情定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劳动者的伤残往往有

9、可能存在伤残情况加重、减轻或康复等情形,这就需要对原鉴定进行复查。 1复查鉴定申请的主体。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均可以提出复查鉴定的申请。 2复查鉴定申请的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存在伤残情况加重、减轻或康复等情形。 3复查鉴定申请的时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复查鉴定申请受理机构。复查鉴定申请的申请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5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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