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教学事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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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 一、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教学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提高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关心教学、关爱学生、关注学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教学要求,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对责任人能够依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实验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或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

2、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大教学事故()。 (二)重大教学事故()。(三)严重教学事故()。(四)一般教学事故()。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各教学单位、各类教学人员、各级教学管理人员。第五条 处理对象:事故责任人、各相关部门。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六条 教学事故等级可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序号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1由于实验课前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损坏价值10000元以上()5000元10000元或师生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等重大后果()500元5000元或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等严重后果()500元以下并影响教学活动进行()2在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或教学过程中

3、,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传播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运行()3未办理停课手续而无故停课1次()4擅自变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含擅自调课、串课)()5主讲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院长同意委托非主讲教师代课()6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下()7用言语侮辱学生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后果()8在课堂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而影响教学秩序()9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时教师擅离课堂5分钟

4、以上()10强行向学生出售教材或辅导材料()11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并且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不足要求的50%以上()12利用职务之便,以提分、加分、泄露试题等为交换条件,从学生身上获取各种利益()13在考试中漏排班级或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进行()未造成严重后果()14主考教师或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操作不规范在考前泄露试题()15因监考教师或主考教师不负责,导致试卷丢失并造成重大后果()16监考、主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考试进行()17监考教师未能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从而给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18考试过程中怂恿、协助学生作弊()19试题存在严重错

5、误或对答题要求不明确影响考试正常进行()20学生考试违纪后监考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替学生求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21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并造成严重影响()22在评阅试卷、填报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23评阅试卷或上报学生成绩出错率达10%以上()5%10%()24主考教师不按教学管理部门要求上报学生成绩导致学生无法查询成绩()25在执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和调度等环节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未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对教学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较大影响()26出具虚假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27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6、单,造成重大后果()28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各教学单位报送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29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教学事故发生后两周之内未向教务处通报处理意见()30由于教学单位未及时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因主管部门未及时采购,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三、教学事故处理第七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在单位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八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对

7、事故责任人在单位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的奖金或相当于同等金额的教分,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职务评审,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第九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经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根据事故影响范围扣发事故责任人10001500元的奖金或相当于同等金额的教分,事故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与技术职务评审,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各类评优的资格,情节严重者,需调离现工作岗位。 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后一年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视

8、为特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特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对于特大教学事故,经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共同认定后,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开除公职。第十一条 除对事故责任人按照上述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凡教学事故造成的教学设备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一律由教学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因教学事故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一切医疗费用及其他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职务晋升、年终评优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

9、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管理。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由教学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第十四条 实行教学事故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被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实,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见附件),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在事故被查出后三日内送交学校教务处。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教务处核定。重大教学事故和特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共同进行认定,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五、教学事故申诉程序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

10、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后的十日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进行复查、复议。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教务处应就申诉内容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者本人。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复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复议结果后的十日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办公会进行学校教学事故处理的最终裁定。六、其 他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黑龙江大学二四年三月十日附件:黑龙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事故时间事故地点所涉及教学活动事故责任人签字事故发现人签字事故经过描述填写人签字:年 月 日单位处理意见事故等级: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学校

11、处理意见事故等级: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学校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备注黑龙江大学考务工作条例标准信息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随着高等学校素质教育目标的提出和多元化教育质量观的确立,考试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标准的尺度之一,应与时俱进,适应新时期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第二条 考试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

12、容。第四条 为实现以上目的,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纪考风,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的考试工作。第六条 在大规模考试特别是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前,坚持考前“三会” 制度,各教学单位

13、第一责任人和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传达和宣传有关考试的文件精神,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1教学单位领导考前办公会。各教学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应召开本单位领导考前考试工作办公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抓好考试工作的总体措施、要求和安排,成立临时性的考试管理组织机构,调动教务办公室、党团办公室、教研室主任和全体教师的力量,积极做好考前的动员和组织工作;2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会。各教学单位在考前应召开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公示、试卷核查等管理工作;3学生动员会。

14、各教学单位在考前应召开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第七条 学期考试时,考试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考试纪律由校、院两级齐抓共管,随着考务管理职责的下放,抓好考纪考风的重点和关键在于学院。学校将责成教务处会同学校评估专家组成巡视组,对全校考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以确保考务管理职能下放过程中考试工作的良性运转。第八条 无论课程考试是否在期末考期进行,主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A、B两套难度相当的试题及评分原则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送到本单位教务办进行格式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教务办将两套试题和评分原则当面分别密封,并责成专门的教务员将两套试题和评分原则及印题通知单一起送至教务处考务办公室。第九条 主考教师在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处考务办领取试卷,到指定考场进行考试。考试结束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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