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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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学习体会 多年来,中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和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停攀升。校园伤害事故不但会影响学校和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主要原因;目前中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但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所以,怎样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处理和处理这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最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已出台,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一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和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

2、一样。前者是学校作为负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而形成的一个公法范围的职责和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两种权利因为和性质上的差异,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相关要求和亲权的范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就现在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应该负担监护责任。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和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部分不一样于其它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该适用教育法调整。所以,我认为,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

3、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和学校事故责任负担依据过失责任归责标准,判定学校及老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没有过失、过失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处理这类纠纷遵照的通常标准。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对事件无任何过失,不负任何责任。但假如事故发生以后,老师没有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取方法救险,延误了诊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个事后责任负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相互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老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老师负担责任大小

4、,要考虑到学生的年纪。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一样年纪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一样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老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和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相关,学校要负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负担责任,和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和教职员是否立即发觉事故隐患并立即向学校汇报相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老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方法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老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推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

5、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和老师有没有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和老师的行为有没有一定因果关系;二是老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老师毫无依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老师自然要负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抓往,学生因惭愧而自杀,尽管老师的行为和学生自杀相关系,但行为是正当的,不应负担责任。6.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老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关键决定于学生的年纪对该行为后果的判定能力。7.学生上下学

6、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儿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老师也必需加以指导并采取必须保护方法。但每一位学生在上课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课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假如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要求,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8.公休时间(包含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没有联络。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她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负担责任,应该负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详细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该为去或留校活动的全部学生负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负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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