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福士主体劳务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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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来福士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B 标段)主 体 结 构 劳 务 分 包 合 同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劳务分包人: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附件及清单2第一部分议 书 工程承包人(发包人,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劳务分包人(承包人,乙方):法定代表人:0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 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

2、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 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 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重庆来福士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B 标段)工程地点:重庆市朝天门码头长江与嘉陵江交汇处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主体工程,具体施工部位最终以甲方的书面 确认部位为准,甲方并以 此作为给乙方办理工程结算

3、价款的依据。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劳务、包中小型机具、实体外辅材二、合同价款固定单价: 固定综合单价包干 (单价见附件清单),总价暂定15000 万元,最终以双方按合同约定结算金额为准。三、工程质量标准 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 100%,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 100%;合同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杜绝违反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本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为: 鲁班奖,施工质量必须要达到 国家或地方该质量创优目标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应达到: 重庆市安3全文明标化施工工地,争创国家 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

4、 四、工期开工日期:2015 年 7 月 21 日;(以现场开工指令为主) 竣工日期:2018 年 3 月 9 日;(以现场完工报告为主)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962 天。总日历天数与前述计划开工、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 不一致时,以总日历天数为准(除非有甲方书面的工期顺延书)。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件3、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函件、备忘录等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招标文件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6.本合同通用条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甲方提供

5、的各项管理制度11其他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按照上述顺序做出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在后的文件优先解释:同一顺序其时间相同的内容,按最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及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七、乙方向甲方承诺:1.按照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工期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要求承担保修责任。2.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和

6、质量保修的连带责任。3.乙方承诺乙方系独立法人单位,承接本分包工程绝不“挂靠”、绝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因违背上述承诺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由此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乙方除须赔偿甲方损失外,还须按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乙方保证与其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国家规定的相关保险并按时足额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此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失,乙方除须赔偿甲方损失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5. 乙方承诺知晓甲方财务付款流程、甲方的结算流程、甲

7、方物资管理办法:6.乙方承诺:当乙方享有甲方债权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的债权转让无效。7.乙方承诺不因暂定合同价格与实际结算金额差距的大小而向甲方进行任何费用索赔。8.乙方承诺在乙方中标且进场前向甲方交纳 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为现金或从乙方工程款中分 2 次扣除。工程结算办理完后一个月内甲方无息退还。八、合同的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壹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住所:住所:法

8、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2.工程概况3.工作内容4.合同工期5.质量标准6.甲方权利及义务7.乙方权利及义务8.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9.材料及设备管理10.检验、验收及完工11.工程保修12.合同价格13.合同价款的支付14.变更15.索赔16.合同价款结算17.违约18.合同的解除19.担保及保险20.争议21.不可抗力2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23.其他1. 词语定义1.1 建设单位:重庆凯德古渝雄关置业有限公司,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

9、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工程承包人(甲方):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劳务分包人(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重庆来福士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B 标段)总承 包合同。 1.6 整体工程:重庆来福士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B 标段)工程,即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 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 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

10、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 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 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5 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 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

11、 工程量。 1.17 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 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1.18 违约金: 当合同任何一方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按合同约定给付 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2. 工程概况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3. 工作内容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4. 合同工期4.1 开工4.1.1 本工程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如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乙方已经在投标中考虑相应的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如果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停建、缓建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2、。4.2 阶段工期4.2.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 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 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甲 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 25 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 施工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 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 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

13、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 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4.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 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甲方原因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 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 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完工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 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及经济损失或经济索赔。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 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 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4.4.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 工作内容。乙方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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