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业务相关法律文件摘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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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B业务相关法律文件摘要整理(文中涉及制度的全文见附件)一、 IB业务的法规、规章依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IB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第八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五) 未按规定实行营业部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六)

2、未按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业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营业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该营业部。 第九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九) 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二、 对IB业务机构、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期货公司;(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

3、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三、IB业务专门制度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第九条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 协助办理开

4、户手续;(二)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第十条证券公司按照委托协议对期货公司承担介绍业务受托责任。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责任由期货公司直接对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

5、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和风险隔离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介绍业务的经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

6、货交易。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一)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二)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三) 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四)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五)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

7、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

8、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证券公司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

9、场检查。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介绍业务;(二) 对客户未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三) 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四) 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五) 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六) 未按规定审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七) 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八) 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九) 未将介绍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或者有效隔离;(十) 未将财务、人员、经营场所与期货公司分开隔离;(十一) 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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