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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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税务检查内容一、计税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正确性1.视同销售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1)检查自建行为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自建环节营业税。2.混合销售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纳税人的应税主业而不同: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分别核算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的,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别核对营业额。2008年之前要注意是否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同时自

2、产货物是否满足规定范围。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45,000,000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0,000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0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00,000元。所需钢结构设备全部为建筑公司本身制造的、可以单独对外销售的成型设备构件。该部分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00元。分析: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00,00019,000,000)3%780,000元应纳销售货物增值税19,000,000(117%)17%2,500,000260,683.76元3. 兼营业务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3)兼营业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3、准确核算的,2008年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2009年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2009年总的收入68,000,000元,统一计入一个科目“经营收入”中。经地税机关审核,建安收入为50,000,000元,建材销售业务收入15,000,000元,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300万元。假定建材销售与修理修配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均为17%,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2,550,000元。分析:应纳营业税50,000,0003%1,500,000元应纳增值税(

4、15,000,0003,000,000)(117%)17%2,550,00065,384.62元4.建筑工程总包存在分包时营业税计算是否正确(注释4)检查2009年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和转包的,是否全额缴纳营业税。5.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营业额计算营业税(注释5)(1)检查其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将施工合同奖励款与甲方拨付款核对,核实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是否一并申报,有无将此项收入直接计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案例分析:建筑企业收取的养老保障金是否缴纳营业税?为促进证建筑业和谐发展,确保建

5、筑工人劳动保险落实到实处,建筑企业在从事建筑工程时,由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养老保障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建筑企业,专门用于建筑工人办理劳动保险。建筑企业收取的养老保障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时收取的此部分养老保障金属于建筑施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并入建筑施工的营业额中计缴营业税。案例分析: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须并入工程价款收入缴纳营业税。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账款;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账务作为暂收款核算并发放给个人。

6、6. 营业额是否包括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注释6)(1)检查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工程项目,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关于设备的计税,2008年是否将构成安装工程总产值的设备并入营业额申报;2009年是否将施工方提供的设备一并申报。(3)对于装饰劳务的计税,2008年是否将不符合清包工条件的装饰收入按清包工方式少申报纳税。7检查施工合同:(1)根据合同约定价款和结算办法,确定其实际应税收入,并与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实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将预算定额和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与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实其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

7、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8.检查收入成本配比性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的情况:(1)检查附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的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核实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2)实地勘测,与施工合同核对,检查施工超计划、超面积部分是否只进成本不进收入。9.检查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实其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10.其他:(1)有无将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无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2)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3)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

8、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二、其他应税收入的检查1.是否存在工程款抵顶材料款的情况,账务冲减往来款。2.有设备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取得租赁收入是否一并申报。3.工程完工后余料、残料的变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4.因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借出资金的利息收入,是否一并申报。5.有无将收入以红字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借方等以收抵支现象。6.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如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7.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

9、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8.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三、作为总承包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人义务(注释7)检查2008年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代扣代缴

10、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四、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注释8)1.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异常情况。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看是否签订合同并且合同是否规定付款日期,如签订合同并且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检查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而不是开具发票或收款时确认。(1)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规定付款日期的, 2009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检查是否工程完成未收款或未开票而未确认收入的。3.对预收工程价款,2008年是否在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申报,2009年是否在收到预收款时申报纳税。案例分析:请问:我单位系一建筑企业,根据签订的合同,

11、08年6月取得预收工程款800万元,7月动工,2009年1月又取得预收工程款2000万元,请问营业税如何缴纳? 分析:2008年6月取得800万,7月开工符合上述预收工程款定义,待开工后按照工程进度申报(与会计规定一致),2009年1月收到2000万当月申报。案例分析:建筑企业承建工程没有办理决算如何缴税?某建筑甲企业承建A工程,A工程已按工程进度款支付给甲企业,甲企业已按期缴纳税款及作了相应的收入,现在,因种种原因,A工程没有按时办理决算,且时间已达几年,问:A工程没有最终决算金额也没有预算金额,甲企业不能及时结转收入,甲企业的所得税及营业税等怎么处理?分析:工程完工后虽然没有办理决算,施工

12、企业也要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和金额或者已经提供的劳务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待工程决算后再按差额进行营业税的退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五、检查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否正确(注释9)检查纳税地点是否按照江西省规定执行,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六、营业税差额纳税条件是否满足(注释10)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9年是否取得分包人开具的发票。 案例分

13、析:某公司是深圳一家建筑安装企业,承接了一项写字楼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总包单位。他与某电梯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梯安装工程合同,合同分别注明了电梯的销售的总价格和电梯安装劳务的总造价,依据现有的税务法规,电梯分包单位应给总包单位开具电梯销售的增值税发票,安装劳务部分则开具营业税发票。总包单位对分包的税金不实行代扣代缴,改为由分包单位自己缴纳,总包拿分包缴纳的营业税发票向地税局申请开具给甲方(即建设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并抵扣相应的营业税税金。分析:电梯由写字楼购买,安装公司仅承包劳务,合同为提供电梯安装劳务,电梯价款不会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建筑安装企业给写字楼出具建筑业发票即可。同时

14、分包出去的工程,由电梯安装公司给建筑企业出具安装发票,这样,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额可以扣除分给安装公司的营业额,以差额计税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含甲供料,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二章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一、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1.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 2.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所得税与营业税的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

15、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

16、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因此,建筑企业的预收收入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可能出现差异。 二、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1.检查各类已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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