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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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单位存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经营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存款单位)在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同业存款不纳入单位存款管理。第三条单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协议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存款。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2、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二)讲求效益原则。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考虑自身经济效益,力求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三)优质服务原则。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第二章活期存款第五条活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第六条存款单位办理活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中国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活期存款进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活期存款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第三章定期存款第八条定期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约定存期,到期支取本息的存款。第九条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个月、个月、年、年、年和年

3、个档次。起存金额万元,多存不限。第十条存款单位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交定期存款开户申请书。第十一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并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第十二条因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而需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应由存款单位委托贷款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开立单位定期存单,存款开户行收到贷款行提交的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后经审查确认存款属实的,应保留证实书,并向贷款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第十三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须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定

4、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提供预留印鉴。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第十四条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第十五条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二)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开户行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收回原证实书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则予以销户。第十六条定期存款到期不取

5、,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第十七条到期续存定期存款,可简化开户手续,支取时直接存入,无需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利息可一并存入。第四章通知存款第十八条通知存款是指存款单位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开户行,约定取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第十九条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单位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一天通知存款须提前天通知开户行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须提前天通知开户行约定支取存款。第二十条通知存款的起存金额为万元,需一次性存入, 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万元。第二十一条存款单位办理通知存款业务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提

6、交通知存款开户申请书。第二十二条开户行收妥款项后,为存款单位开立通知存款账户,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注明“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字样,不需注明存款的利率和期限。第二十三条存款单位支取通知存款须提前通知开户行,并提交通知存款取款通知书,约定取款日期和金额。第二十四条存款单位支取通知存款须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通知存款用于结算或从通知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通知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提供预留印鉴。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一)存款单位一次全部支取通知存款时,由开户行收回证实书,办理销户手续。(二)存款单位部分支取通知存款时,留存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

7、额,由开户行为其换开新的证实书,从原开户日起计算存期,并收回原证实书;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销户,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息。第二十五条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第二十六条通知存款如遇下述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二)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三)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四)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五)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

8、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第五章协定存款第二十八条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与开户行约定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之上开立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协定户”),并约定结算户的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行将超出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转入协定户,并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存款。第二十九条存款单位办理协定存款业务须签订协定存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结算户的基本存款额度由存款单位与开户行自行约定,但不得低于万元。第三十条合同生效后,由开户行为存款单位开立协定户。每日营业终了前,开户行根据合同约定的基本存款额度为存款单位办理转账,转账金额须以万元为单位。(一)结算户余额高于基本存款额

9、度,由开户行将结算户中超出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户。(二)结算户余额低于基本存款额度,由开户行用协定户中的存款补足结算户基本存款额度。如协定户中的存款不足以补足结算户基本存款额度,协定户余额直至为零,协定户在合同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第三十一条协定户作为结算户的后备账户,不得在协定户上办理结算业务或从协定户中提取现金。第三十二条存款单位办理支付业务时,如结算户余额不足,由开户行将协定户中相应款项转入结算户后,办理支付业务;如协定户中的存款全部转入结算户后仍不足,不予办理。第三十三条结算户中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计付利息;协定户中的存款按结息日或销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按

10、季结息。第三十四条合同期满时,如不延期,存款单位须于合同到期日天前向开户行提交协定存款销户通知书。合同到期日,开户行将存款单位协定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其结算户。第三十五条合同有效期内,存款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办理销户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存款单位须向开户行提交协定存款提前销户申请书。开户行审核批准后,为存款单位办理销户手续。第三十六条存款单位如结清结算户,须同时结清协定户。第三十七条合同的有效期为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视为合同自动延期,延长期限为年,只能延期次。第六章协议存款第三十八条协议存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存款单位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

11、利率的存款。第三十九条协议存款包括邮政储蓄协议存款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协议存款。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期限为三年期以上(不含三年),起存金额万元;其他协议存款的存期和起存金额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协议存款的利率、计结息和付息方式由存款单位与银行协商确定。第四十一条存款单位办理协议存款业务须签订“协议存款合同”,对存款金额、期限、利率、计结息和付息方式及违约处罚标准等条款做出明确规定。第七章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第四十二条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开户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第四

12、十三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开户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开户行换发新证实书。第四十四条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证实书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开户行申请挂失。开户行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按规定手续已被支取,开户行不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开户行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第八章业务管理第四十六条单位存款业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制

13、定并修改单位存款业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开展市场调查,开发和推广单位存款新品种;(三)监测分析存款变化趋势,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加强存款管理的意见;(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存款业务进行检查。第四十七条单位存款业务营销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挖掘客户资源,开展存款营销;(二)提供优质服务,培养稳定的客户群体;(三)调查客户需求,搜集新产品信息;(四)及时反映存款变化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按时上报存款业务分析。第四十八条单位存款按照中国银行单位存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第四十九条单位存款业务实行按月分析,按季监测。第五十条对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二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银行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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