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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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公安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xx政办发(201x)xx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参照浙江省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杭州市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西湖区公安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一、总体要求贯彻市政府、区政府和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创

2、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正规范。着眼于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着力规范公安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市场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坚持公开透明。深化警务公开,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结果运用。充分发挥信用管

3、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与其他部门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二、制定抽查事项清单以及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名录库(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市场监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执法两大类,内容包括抽查对象、内容、比例、频次、方式、措施、监管程序、结果处理等。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二)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一单两库”要求,以辖区和行业为基础,按照工作实际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库

4、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并建立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对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区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三、具体抽查要求(一)对被抽查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进行。自行依托网络信息技术,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二)被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实际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

5、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年底前,实施随机抽查事项要全面覆盖本部门监管执法事项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四)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抽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记录;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

6、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管辖权行使管辖。(五)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六)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七)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要及时对工作方案、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四、抽查结果运用(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

7、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五、监督考评(一)随机抽查工作要进行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二)要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随机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三)要将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到位。六、责任追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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