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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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根据豫防监( ) 号通知要求,由我站对 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活动的开展有章、有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特制定如下监督计划:一 工程概况根据施工图设计,该工程为 ,工程规模 ,工程地点 。本工程建设单位是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二 本计划编制依据编制本计划的依据主要是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2、图纸、变更及审批意见)、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三 质量监督的组织该工程监督工作由河南省人防工程专业质量监督站 处负责。四 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1、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筑构配件及人防工程专业防护设备生产等单位的资质以及参建各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要求。2.工程施工中,质监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护部位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防护性能的重要位置。根据本工程特点,当施工至附表规定的质量控制点部位时,建设(监理)单位应在自验的基础上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我站到现场核查。3、除对附表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核

3、查外,质监员采用以巡检为主、停检与巡检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主体施工阶段的砼、设备安装等施工过程,并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突击巡检。4、我站选派 同志为本工程的质监员,请配合工作。联系电话 监督站地址 。5、本计划书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工程参建各方。使工程参建各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附: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附表:序号质量控制点部位检查重点1基坑(槽)及地基基础尺寸、标高、地耐力复核2桩基检测报告出具后检测报告3底板、侧墙、顶板及各类防护、防密、密闭门框墙配筋及孔口管线预留等自检报告、实物检查4主体结构完工、装饰抹面前检测报告、抽检5防水工程

4、检测后检测报告6防火设施安装调试后调试报告、试运行7通风空调安装调试后调试报告、试运行8防电磁脉冲安装调试后实测记录9配电系统安装调试后实测记录10给排水设施安装调试后实测记录11隔震地板安装就位后随机抽查12通讯设施安装调试后调试报告13防护、防化设施安装后实物抽查注:凡本工程设的控制点,在“序号”下打“”。质量监督员: 签发人: (公章)年 月 日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2、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并应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5、或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4、实行结构工程、防水工程检测制度。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二)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设计

6、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和防护专业工程师等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3、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防水等级。工程中所需材料不得提供生产厂家。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积极配合工程施工。5、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6、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

7、参与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三)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2、人防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及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设备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

8、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处理。3、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提交工程质量总体评价报告,并经总监签字。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四)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对其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9、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3、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对防水材料及人防防护设备、设施、构配件实行质量准用证认可制度。无质量准用认可证的产品,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4、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工程质量预检和复检。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发生质量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

10、机构和有关部门,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事故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备案。5、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由建设(监理)单位负责检查落实,并将返修结果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经加固处理的,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或经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对加固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将评估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6、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报告。(五) 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护

11、工程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2、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监督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3、监督机构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4、监督机构每次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撰写监督记录,需要有关单位在监督记录上签字的应予配合。监督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由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并及时将整改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监机构应签署接收人姓名和时间。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注:上述有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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