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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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之税务解决在平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通过债务筹资的方式进行融资,相应的借款利息能否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成为税企双方公司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结合公司所得税法及实行条例、以及后续下发的有关政策,对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借款利息公司所得税前扣除进行全面分析。公司借款按照来源不同,可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公司间借款与向自然人借款三种形式,本文将分三种状况进行论述。 一、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借款,都会签订借款合同,支付的利息也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票据,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支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公司间借款利息税前

2、扣除 由于银根收紧,银行准备金率年内上调六次,同步部分公司因资信等因素,从金融系统融资已十分困难,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一般采用向其她公司借款的方式来募集资金,公司间借款产生的利息如何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呢?本文将公司间借款分为非关联公司借款与关联公司借款进行具体分析。 1.非关联公司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针对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有关公司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34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

3、金额、贷款担保以及公司信誉等条件基本相似下,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公司发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对某些公司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4号公示还明确公司在按照合同规定初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公司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状况阐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关联公司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资金拆借在关联公司之间是普遍存在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新公司所得税法施行后,税务机关更加关注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国家也持续下发了多种文献对关联利息扣除的进行规范,如下进行具体分析: 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从其关联方接受

4、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原则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随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原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121号)文献,根据文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后来年度扣除。并且文献明确了各类公司的可税前扣除利息的原则债资比例,其中:金融公司为5:1,其她公司为2:1。 根据以上文献规定,公司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原则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

5、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与否可以简朴的理解为超原则债资比例的利息就不容许税前扣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特别纳税调节实行措施试行(国税发2号)有关规定,公司符合条件的超原则债资比例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具体又分两种状况: (1)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国税发2号文献规定,公司的关联借款超过了原则比例,但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别纳税调节实行措施试行(国税发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司关联债资比例超过原则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循本措施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

6、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提供如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公司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公司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构造状况分析; (三)公司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状况阐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获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公司提供的抵押品状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状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她可以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2)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公司 根据国税发2号文献第八十八条规

7、定,公司计算超规定比例的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派后,其中分派给实际税负高于公司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文献中规定“分派给实际税负高于公司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此规定重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原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121号)中“该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有关规定。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如下进行举例阐明。 【典型案例】一家工业制造公司权益性投资2,000 万元, 年度会计账簿反映,本年发生借款利息400 万元。具体借款状况为:

8、 年向甲、乙、丙3 个非金融公司关联方借款修建厂房,其中:向甲借款1,000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80 万元;向乙公司借款2,000 万元,利率为8%,付利息160 万元;向丙公司借款3,000 万元,利率为6%,付利息为180 万元。该公司向3 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乙公司借款,公司根据税务机关规定准备了同期资料,并证明与乙公司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 此外,该公司和甲、乙、丙3 家公司的合用税率分别是24%、25%、15%、15%(假设各公司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公司提供利息阐明的利率也为6%。 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额的具体计算环节可分如下四步: 第一

9、步,计算关联债资比例超过原则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支付所有关联方利息:80+160+180=420(万元)。 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1,000+2,000+3,000=6,000(万元)。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原则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4201-2(6,0002,000)=140(万元)。根据规定,该公司合用原则比例为2:1。 第二步,将关联债资比例超过原则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各关联方之间分派。 支付甲公司利息应分派比例为:80420100%=19.04%。 支付甲公司利息应分派的金额为:14019.04%=26.67(万元)。 同样计算出乙和丙公司应分派的利息金额分别为53.33万元和60.0

10、0 万元。 第三步,判断上述关联债资比例超过原则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与否可以扣除。 根据国税发2号规定,甲公司税负率高于该公司的税负率,此部分关联方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乙公司税负率低于该公司税负率,但公司已经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且证明该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部分关联方借款利息也可以税前扣除。 丙公司税负率低于该公司税负率,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分派的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60万元,就是超债资比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因此,超原则比例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60万元。 第四步,调节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 向甲公司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80 万元,不存在超原则比例不

11、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34号规定,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20 万元808%(8%-6%)。 向乙公司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60 万元,因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超原则比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40 万元1608%(8%-6%)。 向丙公司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80万元,剔除第三步分摊出的60 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120 万元(180-60),因贷款利率6%等于银行利率6%,不必调节。 因此,因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须调增金额60万元(20+40)。 该公司合计不可扣除的关联方

12、借款利息120 万元(60+60),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可扣除额为300万元(420-120)。 三、自然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部分公司还存在向自然人借款的状况,针对此部分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于下发了有关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告知(国税函777号)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文献精神公司向股东或其她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原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121号)规定执行,可以参照向关联公司借款利息扣除,在此就不在过多论述。针对公司向非关联个人借款产生的利息扣除,

13、按照国税函777号规定,如果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她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容许税前扣除。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对于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有特殊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有关印发公司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告知规定:对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告知(国税函777号)文献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在此提示公司如果发生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注意与本地税务机关做好沟通,提前准备好利息税前扣除所需资料。 总之,在新公司所得税法实行后来,针对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各项配套政策也在逐渐完善,公司发生借款利息要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就要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准备并保管好有关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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