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第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目标是推动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密切结合,提高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尽管增加资本的要求不能替代稳健的风险管理,但对风险较高的银行,银监会在实施本指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后可能要求银行增加资本第四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该程序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健全的资本评估、全面的风险评估、监测和报告体系、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五个组成部分第五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全面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规划和满足最低监管资本要求的能力第六条 银监会独立评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重大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七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并考虑经济周期因素,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面临的各类风险第八条 银监会有权对资本不能充分覆盖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督促商业银行恢复清偿能力;对于在规定期限内资本充足率不能达标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甚至对其采取撤销、关闭等市场退出措施第二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审慎评估本集团或银行(以下简称本银行)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持续保持与本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涵盖表内和表外所有风险暴露,并考虑显性和隐性支持对资本要求的影响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根据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更新,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随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第十条 商业银行内部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银行的主要风险得以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二)确保银行的资本水平充分反映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风险管理水平。
三)制定符合银行经营状况、风险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的资本规划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与其业务和风险复杂程度相适应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建立经济资本计量体系并用于内部资本水平的评估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应分别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机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集团及单家附属机构资本充足第一节 治理结构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评估的主要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银行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本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定期听取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四)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的评估工作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目标。
一)深入了解本银行所面临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本银行风险轮廓和发展规划相适应二)组织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三)组织开展本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四)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五)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六)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暴露以及银行风险轮廓变化对资本需求的影响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
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主要风险水平、发展趋势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三)确定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抵御各种风险,并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四)根据银行报告的风险状况,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定期独立审查机制,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可由内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检查范围包括:(一)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合理性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四)压力测试和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第二节 风险评估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应覆盖本银行面临的所有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本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设定高于第一支柱监管资本要求的内部资本充足率水平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内部资本能够抵御主要风险实质性风险应包括那些独立评估时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一起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涵盖的风险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等三)商业银行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经济周期带来的风险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对单个交易对手或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评估,对本银行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资本能够抵御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一)交易对手或信用风险暴露之间的相关性二)信用过度集中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三)正常经营环境和压力情景下,资产组合相关假设受到冲击时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估算资产组合特征及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风险集中度风险等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建立针对操作风险的评估框架,将本银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政策执行情况与资本要求挂钩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完善对市场风险的评估和计量,并考虑下列因素:(一)交易工具流动性、杠杆率、交易头寸集中度和单向市场等因素二)相关性系数等重要模型参数发生变化时的风险变化情况。
三)交易账户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信用迁徙、违约、信用价差变化等带来的影响四)压力情景或极端事件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和评估体系,确定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运用风险价值等技术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运用压力测试等手段确保压力状况下的资本充足商业银行在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时应考虑下列情况:(一)利率变动对银行账户表内及表外风险暴露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利率变动应包括收益率曲线平移、扭转、倒挂等情形二)压力情景、极端值等对假设冲击的影响三)针对偿还权利、未到期存款、提前支付等行为特征假设发生变化的影响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评估体系,确定资本要求,并分析资本水平对本银行获取流动性能力的影响一)应确保对本银行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外部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二)应根据本银行经营特点和经营所在地的市场流动性特点,评估主要流动性来源受到实质性影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三)应考虑融资渠道较单一、主要依赖批发市场融资或者严重信赖不稳定融资来源对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应考虑已卖出资产重新计入表内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五)应对本银行有关流动性产品的假设进行持续验证六)应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关注特殊事件、经济下行或流动性逆转市场状况的流动性风险,并确保资本充足第二十四条 对于尚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这些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汇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风险之间的传染性,适当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商业银行在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时应有长期实证结果的支持,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应进行保守性调整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银行特点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风险加总,并对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做出判断商业银行应基于对单个风险的定义和计量结果进行风险加总,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计量范围,确保对计量结果进行有意义的加总第二十七条 新资本协议银行和其他采用模型工具进行资本评估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验证程序,采用多种技术和评估手段论证模型的适用性,确保风险计量达到设定的置信水平商业银行应根据验证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和模型得到有效的监测和持续改进。
商业银行可参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模型进行验证第三节 资本规划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设立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并根据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制定资本规划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本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外部条件和其他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不应低于监管当局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兼顾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确保当前资本需求、预计资本支出、目标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可获得性与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匹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作为资本的各类资本工具应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有关定义、扣除和记入规则,商业银行应评估资本工具抵御风险、吸收损失的能力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进行严格及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测试,确保发生不利影响事件或市场条件变化冲击时资本充足第三章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内容(SRP)第一节 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审查一、信用风险的审查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