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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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送审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气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国家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由国家确认 批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从事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发、输、变电工程电气设计,工业供配电工程电气设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电 气传动及其控制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2、称注册电气工程委员会)的职 责是:在全国勘察 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 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 管理等工作;参与教育评估工作;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第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由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或学会)的代表及电气设计专家组 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 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考务和注册申报工作。二、考试与注册第六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实行全

3、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第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电气工 程设计或相关业务符合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注册电气工程 师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专业考试按照我国的现行专业分工状况,分为电力系统、发电、输电、变 电、工业供配电、民用建筑电气、电气传动及其控制七个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情况选择 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第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或通过获准减免考试取得资格者),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且从事电气 设计业务的,可申请注册。第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

4、注册分首次注册、继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特许、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 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身体健康; 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并从事电气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申请首次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注册电气工程师申请表;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三条 申

5、请首次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盖章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一起报所在地地方注册管理委员会进行初 审;地方注册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在原单位需要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 日 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继续注册程序与首次注册程序相同。办理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继续注册申请 表;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 的继续聘用合同;上一次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

6、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可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变更注册 申请表;申请人在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原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 用合同的证明材料;原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新聘用单位与申请人员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新聘 用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第十六条 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原聘用单位;原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 执业专用章)报送原申报 注册的地方注册委员

7、会,原申报注册的地方注册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并经省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影响原聘用单位的设计资质后,将变更注册有关材料返还申请人;申请人向新 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地方注册委员会; 新聘用单位所在地地方注册委员会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报送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审核并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因在电气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2年的。请注

8、册之日止不满5 年的; 受吊销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书面 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 委员会备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注册电气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 册,收回注册工程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条 准予注册

9、的申请人,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 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 制作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二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电气工程委员会撤 销注册,收回注册证 书和执业印章: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的;自行停止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满2 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 对撤销注册有导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 请复议。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按照首次注册的程序重新注册。第二十三条

10、 注册电气工程师必须向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注册管 理费用于注册电气工 程师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三、执 业第二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电气工程设计; 电气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电气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五条 电气专业的下列设计文件应有注册电气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 章的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各阶段的电气说明书、电气工程总图、系统配置图、设备选择、电气计算、 防雷、接地、高压电气 设备平、断面图,以及其它可能涉及社会公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电气设计文件;电气专业的修改设计文件

11、。第二十六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受聘且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签 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行业务,由设计单位统一承接并统一收费。第二十八条 因电气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 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第二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四、继续教育第三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40学时,二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 80 学时。其中 40不时为必修,40 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注册电气工程师在代培单位接 受注册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考核合

12、格后,由代培单位在证书栏目中填写并盖章。第三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的 40学时选修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累计: 在代培单位参加继续教育授课按学时计算; 自学完成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规定的选修内容,并附有自学报告; 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参加省级及以上电机工程学会、建筑电气学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 50 人 的学术年会,学时按会议有效时间计算; 在国外、国内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 10 学时; 国家二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电气专著或最新电气技术译著 15 万字以上,相当于 40 学时; 参加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阅卷一次,相当于 20 学时; 参

13、加注册电气工程师考题征题,每提供符合要求的十道选择题,相当于 20 学时。选修内容: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参加考题设计由注册电气工程 师委员会考核。第三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的 40 学时必修课程必须由符合注册电气工 程师委员会规定条件的 代培单位承担培训任务。第三十三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到培 训单位受注册继续教 育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以作为继续教育注册的必备依据之一。五、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业 务。 非注册电气工程师不

14、得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第三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规模和技术复杂的电气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同意,因特殊 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的,必须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不得同时受聘于地二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第三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按规定

15、接受必要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生重新注册的 依据。第三十九条 附 则 1。在全国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 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制定。2。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电气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电气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 册电气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信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 2: 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规定(送审稿)一、特许资格范围 长期从事电气专业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16、务的人员,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二、特许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许注册电气工程师。(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全国设计大师;(二)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者:1. 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专家工作组成员或在300 人以上甲级工程设计单位中连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五年 以上;2.获得 2 项及以上省级优秀工程一年奖。三、特许申报程序(一)符合第一、二项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按资质申报渠道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 设厅)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推荐。(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或国务院各部门勘察设计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地区、本部门 勘察设计单位申报人员进行核实,提出推荐名单,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三)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全国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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