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停产整顿煤矿复产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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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市停产整顿煤矿复产考试制度为督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煤矿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特制定本制度。1、凡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企业恢复生产前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煤矿业务知识考试。2、煤矿企业参加考试对象: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分管地面副矿长、技术负责人。规模较小的煤矿不得少于五人。3、考试范围:安全采煤必读为主要内容。4、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统一考试。考试现场随机出题,总分100分,采取闭卷考试。现场书面答题,不准相互抄袭,不准翻阅资料。无法进行正确书写人员,按上述要求另行组织口答考试。5、参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县区煤

2、监部门负责,在参考前,由各县区煤监部门上报参考人员名单,并附煤矿参考人员任命文件、身份证、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6、煤矿参加考试人员,只要其中1人考试分未达60分,所有参考人员必须10天后重新考试,直至所有人员全部合格为止。7、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全部合格,并履行复产验收的程序后,由市安监局下达恢复生产通知。宜春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事故淘汰制度为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断强化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制度。1、凡煤矿企业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或一年内2次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由市安监局

3、审核后上报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将对事故责任人实施淘汰,列入宜春市安全生产黑名单。2、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建议由原发证单位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3、被列入黑名单的煤矿管理人员终身禁止在宜春市范围内从事煤矿和其它高危行业的管理工作。4、对煤矿企业聘用黑名单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将对该煤矿企业实施停产整顿的处罚。宜春市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和事故处理门槛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特制定本制度。1、煤矿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查出隐患机构的同级煤矿安监部门下达责令停产整改的通知。整改完毕后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宜春市

4、煤矿安全生产B级以上标准方允许恢复生产。2、煤矿企业发生死亡1-2人一般事故的,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下达责令停产整顿的指令。整改完毕后,按停产整顿煤矿复产申请表的程序,由县(区)煤矿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市安监局复验。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宜春市煤矿安全生产A级标准方允许恢复生产。3、煤矿企业发生死亡3-9人重大事故的,由市安监局下达责令停产整顿的指令。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逐级上报申请复产验收,由市安监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方允许恢复生产。4、煤矿企业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一律实施永久关闭。宜春市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制度为推进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化的工

5、作进程,促进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管理层安全生产履职评估制度。1、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县(区)评估结果在每年2月底报市安监局复核抽验后,汇总上报市安委会。2、评估对象为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3、评估内容主要为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指令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具体评估内容见宜春市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细则。4、评估办法采用百分考核的形式,对低

6、于60分的煤矿,其经营管理层列为“不称职管理层”,由煤监部门责令该煤矿撤换相关负责人,不执行撤换指令的煤矿将对该煤矿实施停产整顿。达到95分以上的煤矿,市安委会予以公告表彰。5、发生3人及3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矿长列为“淘汰制”黑名单,重新改组煤矿管理层。6、本制度自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 1 -宜春市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细则项目评分内容评分标准扣分数 一、组织机构10分1、矿长、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并定期参加复训未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未审验的每人扣2分;未按规定参加定期培训或复训的,每人每次扣0.5分2、必须至少配置1名采煤专业的工程技术

7、人员未配置专职技术人员或技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扣2分3、必须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每少一名安检员、瓦检员、监控员的扣1分 二、设 施、设备10分4、按规定要求完善煤矿会议室、调度室、资料室、澡堂、食堂、厕所、宿舍未建立会议室、调度室、资料室、澡堂、食堂、厕所、宿舍或建设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每室扣1分5、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完善可靠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扣5分;井下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扣2分;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盲巷进行回采、回采工作面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扣2分;斜井无“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失灵,未用的,每扣0.5分6、井下电气设施完好无失爆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每台、件

8、扣0.5分 三、安全管理20分7、按规定完善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水文地质图、机电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等图纸,并及时填绘每少一图或图纸不真实,未及时填绘的扣1分8、所有采掘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煤矿灾害应急预案未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无针对性的,每项扣1分;9、按规定填写和审签各项安全记录安全记录未及时填写、未按规定审签的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分10、按规定要求执行领导下井带班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每人每次扣0.5分11、狠反“三违”。未执行安全奖罚制度的每月次扣2分;存在违章指挥现象的每次扣2分12、煤矿安全等级必须达到B类以上年度等级评定为C类的矿井扣

9、5分;年度等级评定为D类矿井的扣10分;宜春市煤矿管理层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评估细则项目评分内容评分标准扣分数 四、制度执行30分13、合法组织生产违反规定,指令擅自违规组织煤炭生产的每次扣10分;14、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每7天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每次扣2分;对各类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每处扣1分;15、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的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的,扣2分; 五、事故方面30分16、消灭死亡事故、降低其他事故年度内发生1-2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扣20分;年度内发生重伤或损失在50万元以上机电设备事故的扣10分;其他事故比上年相比上升的扣5分;宜春市煤矿安全

10、监管县(市、区)、乡镇三级联查联管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工作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二、明确市、县(市、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范围。市级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县(市、区)、乡(镇)两级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隐患,并举一反三全面检查、整改各类隐患。全市上下形成“查隐患”、“治隐患”、“改隐患”一条龙的监管机制。三、全面推行“专业治安”。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制度。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负责检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乡(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负责对本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县(市、区)安全生

11、产专业技术检查组,每两个月对本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面达50%以上。四、各级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应认真做好现场处置和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重大安全隐患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督查组可直接对企业检查,也可对县(市、区)和乡(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督查组所栓查的企业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或复查的情况报市安委会及市安监局。五、市安委会根据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的反馈的检查情况及检查记录,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督办书,督促隐患整改工作。六、各

12、县(市、区)接到安全生产督办书后,应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督办责任落实到县(市、区)安监或煤监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由县(市、区)安监、煤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复查验收。七、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按安全技术标准认真进行隐患整改工作,并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对不能按安全技术标准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的,县(市、区)安监或煤监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八、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按安全技术标准整改到位后,应向县(市、区)安监或煤监部门申请验收,并制定复产方案。县(市、区)安监或煤监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产验收(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并报县

13、(市、区)安委会备案,方可恢复生产。九、各县(市、区)安监或煤监部门将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之后,应及时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汇报书,报告市安委会。十、各乡镇应按照市安委会和县(市、区)政府(安委会)的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的督促检查,并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十一、市政府下派安全生产督导组,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督办安全生产督办书落实情况和面上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到位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安全生产督导组,采取分责任包干的办法,督导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对督办指令书落实不到位和安全生产存较大隐患的县(市、区)、乡(镇),市安委会

14、将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负责人以安全生产责任弹劾书的形式,弹劾其失职、渎职行为,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抄送市、县(市、区)纪委和组织部。宜春市乡镇驻矿员每日“十二查”制度一、 查煤矿主风机运转是否正常;二、 查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是否正常;三、 查当班实际下井作业人员是否超员;四、 查是否有矿领导下井带班;五、 查各项安全记录是否如实填写;六、 查煤矿本周(旬)是否测风,风量多少;七、 查煤矿是否对钢丝绳进行了日检,是否建立探放水制度;八、 查煤矿当日瓦检员是否进行了检查,是否有瓦斯超限的现象;九、 查主、副井防坠,防跑装置是否完善可靠;十、 查井口20米范围内是

15、否有明火;十一、查煤矿下井作业人员是否每班实行检身制度;十二、查煤矿是否消防水池有足够的防尘灭火用水作用。宜春市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到矿“二十查”制度一查驻矿员是否在岗,是否做到当日“十二”查;二查煤矿主风机是否运转正常;三查监控系统运转是否正常;四查当班实际下井作业人数,是否超员;五查是否有矿领导下井带班;六查煤矿副矿级以上领导下井是否达到规定次数;七查煤矿是否按规定测风,风量多少;八查瓦斯检查记录,是否执行了“一炮三检”制度;九查煤矿是否对钢丝绳进行了日检;十查煤矿是否进行了探放水规定;十一查是否严格执行了入井检身制度;十二查煤矿是配齐了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技术人员;十三查煤矿对最近“三级联查联管”下达的安全隐患单是否整改到位;十四查煤矿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十五查煤矿是否定期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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