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公交车、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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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市公交车、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改革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改革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管理,促进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汽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我省(不含深圳市)

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对象包括燃油公交车辆和油气混合的双燃料公交车辆(以下合称“燃油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象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均不含公交化运营的道路客运车辆。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补助对象包括燃油农村客运车辆和新能源农村客运车辆;出租汽车补助对象包括燃油出租汽车和新能源出租汽车,不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分别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道路客运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

3、星定位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新能源车辆是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燃料电池、插电式混合动力以及超级电容车辆。第四条 成品油价格改革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奖惩结合的原则。鼓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补助等方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农村道路客运健康稳定发展。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成品油价格改革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全省成品油价格改革和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资金省级数据的抽查、审核、报送、资金分配

4、方案制定以及绩效自评等工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加强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统计、核实和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辖区资金分配方案。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管理,配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公示等工作,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第六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等信息,并及时、准确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对企业录入的信息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数据准确。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5、建立和完善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并主动对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督促辖区内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将车辆运营数据、卫星定位数据接入省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确保相关数据能够得到实时采集和动态监控。第八条 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应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主要考核各地市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中新能源车辆的比重。珠三角地区各地市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达到100%,其中纯电动公交车新增及更换比重不得低于90%;粤东西北地市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应达到80%。珠三角地区各地市年度新能源出租车新增或更新比重应达到100%,其中纯电动出

6、租车新增或更新比重不得低于85%;粤东西北地市年度新增及更换比重应达到70%。第九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信息以考核年度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和运营数据为准,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全年正常运营的车辆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年度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出租汽车(燃油、新能源)年度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6万公里(含6万公里);(二)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月均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出租汽车(燃油、新能源)年度运营里程应当不低于5000公里

7、(含5000公里)。相应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后根据实际运营月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第十条 全省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信息按年度统计报送,具体程序如下:(一)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车辆基础信息的录入、核对工作。对当年12月份新增或更新的车辆基础信息无法及时录入的,可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将录入时限延长至次年1月14日。(二)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4日前完成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中所属运营信息的数据核对,并通过平台自动生成燃油车辆和运营信息明细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运营信息明细表、新增及更

8、换车辆明细表,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和运营信息申报数据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其中,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情况(附第三方审计报告)、城市燃油公交车、通村农村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应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平台报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四)每年3月30日前,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完成地市报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数据的审核和重点抽查。省交通运输厅将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报送至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提出审查意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将审查审核情

9、况于4月15日前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查审核情况及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于4月30日前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财政厅。 (五)新能源公交车、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补助资金信息以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按“总量不减、结构优化,分类切块、重点保障”的原则,以2019年底省综合信息平台车辆数据为基数(不再逐年调整),分为省级统筹资金与地市切块资金。省级统筹资金全额用于支持保障国家和我省公共交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地市切块资金,分配至各地市后,再由各地根据地区实际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并重点保障新能源公交车和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补助。具体省级资金

10、分配方案如下:(一)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汽车费改税和涨价补助(其中城市公交为涨价补助的80%)以省综合信息平台各地市2019年12月31日前上牌车辆数(含新能源车辆)为基数全额分配至各地市。城市公交涨价补助的20%列入省级统筹资金。(二)出租汽车退坡资金的40%仍按照省综合信息平台各地市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上牌的出租汽车车辆数(含新能源车辆)为基数全额分配至各地市;当地市未完成年度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考核目标时,扣减已分配出租车退坡资金的10%,与剩余的60%出租汽车退坡资金列入省级统筹资金。(三)农村道路客运退坡资金的40%仍按照省综合信息平台各地市2019年12月31日前

11、登记上牌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含新能源车辆)为基数全额分配至各地市;剩余的60%农村道路客运退坡资金列入省级统筹资金。(四)省级统筹资金中的城市公交涨价补助20%,重点统筹用于年度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创建、城市公交车安全技防技改、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如有剩余则按如下方式下拨各地市。1.当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推广应用目标时,扣减未完成考核目标地市的20%的涨价补助资金给完成考核目标地市,根据完成考核目标地市年度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辆数进行拨付。2.当全省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时,根据完成考核目标地市实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差额,等额扣减未完成考核目标地市下一年度公交车成品油价格

12、涨价补助资金,等额扣减比例不超过80%。省交通运输厅不再统筹。3.上述拨付资金各地可统筹用于支持本地区公交车辆的安全技防技改、公交车驾驶员安全应急等培训、新技术推广、公交运营等公交行业发展事项。(五)其余省级统筹资金,按照如下方式依次使用:1. 首先用于全省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营运补助,按照考核年度全省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进行均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年。存量车年度运营里程不得低于1.8万公里;对考核年度新增、更新车辆的或者新调整为通村农村客运的,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1500公里/月进行折算补助,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以1.5万元/月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各地应将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

13、拨付相关经营者,不得另作他用。2.其次统筹用于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创建,城市公交、出租及道路运输车辆技防技改、从业人员“互联网+培训”、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平台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行业年度重点工作,强化“科技兴安”,提升本质安全。3.再次尚有剩余,则仍以省综合信息平台各地市考核年度的全省通村农村道路客运车辆数为基数,全额分配至各地市,各地市再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新能源出租车与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六)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分配不作调整。第十二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纳入补助范围的车辆信息,制定油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满足以下条件:1、燃油车车辆补助

14、资金不高于同类型新能源车辆补助资金;2、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不高于通村农村客运车补助资金。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和我省年度行业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每年12月底前公布省级统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根据年度统筹资金使用方案,结合各地市上报并经审核同意的城市公交车、农村道路客运车辆和出租汽车车辆数据等制定省级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市财政部门及相关省级单位,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审计厅以及财政部广东监管局。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通报和配合同级交通

15、运输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政策,并及时将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交由同级财政部门执行。各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配方案实行专款专用。因清算返还、督查追回的补助资金,省将按照规定统筹使用。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

16、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对未按时拨付补助资金或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地区,报请省人民政府进行通报。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突出政策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要提高对新能源车辆营运补贴、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稳定与健康持续发展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十九条 省道路运输事务应对各地市补助资金申报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抽查。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地市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各地市应根据审计部门的意见对填报内容进行整改并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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