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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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探讨关于公司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探讨 前两日看到了一篇标题为 的研讨文章介绍了关于公司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基本情况同时在区局企业处宋处长的授课中也明确了以后登记人员在工作中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于此接触了审慎审查义务一词在学习了相关资料后对这一义务有了些想法现做一初步研讨。 一、审慎审查义务的提出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此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对需要核实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又趋向于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2、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而由申请人本人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是否完整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要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履行形式审查职责。但这一规定并非绝对的行政机关进行形式审查虽然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但仍然具有“审慎审查”的义务。 结合日常登记工作特别是股权转让登记中审慎审查义务显得尤其重要。在原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股权被转让或别人代股东签字的案例时有发生法院审查的结果虽然不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对材料内容

3、的真实性负责 但通常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中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 20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及“审慎合理”就此开始讨论公司登记机关应尽审慎义务。20_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审慎审查义务正式命名。 二、审慎审查义务的把握 (一)、履行审慎义务应当与登记人员职责与能力相适应。既不能苛求其对一切严格把关但也并非指形式审查是不审查或是随便审查。如果该履行的手续或程序未履行该遵照的法律或法规、文件没有遵照根据登记人员知识范围和工作经验该预见风险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主动进行调查以避免的属于失职

4、行为。 (二)、履行审慎义务应以形式审查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苛求遵循实质审查标准。法律赋予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履行审慎义务也不同于实质审查二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都不相同。 (三)、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主要内容: 1、关于公司章程。一是审查公司章程制定、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审查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情况;三是审查章程所载条款内容与其他相关材料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例如公司注册资本及各股东出资的内容是否与验资报告一致。 2、关于股东会决议。一是审查会议时间、地点、性质基本情况;二是审查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出席和弃权情况;三是审查会议主持情况;四是审查会议

5、决议内容;五是股东签字盖章情况。通过以上审查确保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充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关于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在公司登记中经常会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未经任何授权恶意冒充他人签名二是股东之间口头授权代为签名但关系恶化后对授权行为不予承认三是股东为省事交由委托代理人员代其签名发生利益冲突后不予承认。所以在公司登记中有必要严格审查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有时申请公司登记企业的造假能力可能大大高于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智慧。即使公司登记机关履行了审慎审查义务由于股东股权转让造成的纠纷仍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情况下即便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1、通过行政处罚。如果证据确凿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可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撤销登记。 2、通过司法途径。受害股东可以凭法院判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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