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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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解读材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 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 附件1 )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 办法。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 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 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 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解读: 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分类引自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行

2、业分 类。 对于混业经营的商业企业,只要其发行的单用途卡可在其从事的零售 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业务中兑付商品和服务,即适用本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引申自国办发2011【25】号文件,判定发卡 企业发行的预付卡是否属于单用途卡,可从发卡主体和使用范围两个维度来判 断。一是限定的发卡主体。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应 区别于预付卡专营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如资和信等),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的企 业(如健身机构、电影院、高尔夫球场、书店等)。二是限定的使用范围.管理 办法调整的单用途卡,限定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 体系内使用,超越此使用范围的预付卡(如奥特

3、莱斯购物广场发行的预付卡)均不 适用本办法。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是否可跨法人使用,并不是区别单用途卡和多 用途卡的判断依据 .单用途卡不仅可在发行企业的单一企业内使用 ,也可在该企 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本集团企业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 体系内企业可分属不同法人。 单用途卡不仅限于实体店发行的实体卡,也包括零售电子商务企业发 行的虚拟卡.因此,发行单用途卡的零售电子商务企业也属于办法调整对象。网 络零售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兑付自营商品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但部分平台 性质的电子商务企业发行的,用于兑付非自营商品的预付卡,不属于单用途卡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

4、途卡的集团母 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 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 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 企业法人联合体。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 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解读: 管理办法对“集团”的概念进行了限定,其范围仅包括母公司绝 对控股的子公司(企业法人),其他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以及非企业法人 均不在其中。因此,以集团发卡企业进

5、行备案的,发行的单用途卡不得在其母公 司相对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法人间使用. 集团母公司应为境内注册法人企业。 绝对控股是指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 企业标志即企业商号. 管理办法仅允许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行跨法人使用的 单用途卡,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其他企业只能作为售卡机构,不得 自行发行在本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区别:一是售卡企业承担单用途卡的销售,并不 实际拥有预收资金的所有权,预收资金仍属于发卡企业。这是售卡企业与发卡 企业最本质的区别。二是发卡企业是集团的母公司或品牌的授权方,而售卡企 业是集团的子公司或品牌的被授权

6、方。售卡企业必须隶属于集团或同一品牌连 锁企业,并应由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其开展的单用途卡业务包括 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相关业务,与发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一致 的。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解读: 指发卡企业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 业以外的营业收入。 指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日至提交备案材料日不足一年。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

7、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解读: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所承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应在本单位 进行备案的发卡企业进行监管.二是对无需在本单位备案,但在本地开展单用途 卡业务的售卡企业或发卡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但上述两种情形,监管侧重点 有所不同,在第二种情形下,商务主管部门不负责对企业的预收资金进行监管.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 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解读: 目前已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 工作专业委员会.第二章 备案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

8、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 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售卡企业由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备案机关统一备案。 解读: 指发行单用途卡之日起. 既属于集团发卡企业、又属于品牌发卡企业的企业,按备案企业意愿 选择一种类型进行备案。备案机关无法判定发卡企业类型的,应向上级商务主 管部门请示。 直辖市未设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其他发卡企业应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9、。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时,同时提供售卡企业清单,并不再 向售卡企业单独授予备案编号。如售卡企业发行在本企业或以本企业为母公司 的集团中使用的单用途卡,应作为发卡企业另行备案。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 网站()下载(格式见附件2 )。解读: 请登录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具体网址为http : /www.mofcom。 gov。cn/aarticle/

10、b/c/201209/20120908362416。html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 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 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解读: 指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须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工商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应于下一会计年度开始补充提交财 务报表。 单用途卡的业务制度应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

11、、系统管理等内容; 资金管理制度应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 备案机关应查验资金存管协议或存管资金冲抵凭证,并留存复印件;资 金存管协议、保证保险保单、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备案机 关应记录协议、保单或保函的到期日;协议到期日前一个月,备案机关应提示 备案企业续约。对协议到期未续约的企业,视同达不到备案要求,备案无效, 备案机关予以公示,备案编号同时作废,企业需重新备案。第十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

12、品牌发卡企业除外;(二)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三)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四)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五)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六)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七)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 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解读: 协议应明确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发卡流程、 服务规范、资金结算、纠纷处理、违约责任等. 股权关系说明系指集团发卡企业与售卡企业之间的持股关系. 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可提供商标注册证,并应列明使用的有效 期。 应列明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

13、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 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解读: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授予商务部 统一编制的编号,编号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自动配发.其他发卡企业由备案机关自行编号,各地自行编制的编号应与全国统一编 号有所区别. 商务部指定的媒体为国际商报和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 cn)。 商务部市场秩序网将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 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 手续.解读: 备案事项是指备案表中所填列的信息; 发卡类型改变是指发卡

14、企业改变单用途卡使用范围的情形,备案企业 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补充提交备案材料。 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是指终止发行预付卡的行为。 发卡企业注销备案,予以公示原备案编号自动作废。第三章 发行与服务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 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 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 明备案编号。解读:发卡企业名称、集团名称应与备案表所填列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 ,并 应购卡

15、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 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 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解读:如发卡企业提供转让服务,则应列明转让的条件和方法;不提供该服务的,应在章程和协议中明示。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 1 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 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 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 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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