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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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发展,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奖励在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行业科技奖),设奖者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承办机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条 行业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行业科技奖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四条 行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科学技术奖励经费依据有关要求筹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五条 行业科技奖办奖周期为两年一届。第六条 行业科技奖评审工作包括制定方案、申报项目、遴选专家、形式审查、初审、复审、终审、专项审计等环节。第七条 行业科技奖励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协调。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 行业科技奖用于奖励证券期货行业参与各方在证券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管理等各个方面取得的科技成果: (一)证券期货行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发明创造;(二)推动证券期货行业发展进步、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业务创新;(三)对证券期货行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标准、方

3、法论和著作;(四)自主研发的、对推动证券期货业务发展具有良好效果的技术和产品;(五)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产品,对推动证券期货行业发展发挥良好作用的技术成果;(六)得到推广应用的证券期货行业科技转化成果;(七)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工程项目,为证券期货行业经营带来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第九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申报行业科技奖:(一) 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二) 已获行业科技奖的项目,或其它行业、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含)以上的项目;(三) 存在知识产权、完成人、完成单位等方面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四) 投入使用不足6个月的项目;(五) 已连续参加过两次行业科技

4、奖评奖但未获奖的项目。第十条 行业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4个等级。一等奖: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或具有创新性、极强的实用性,极大推动了业务发展,或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作用,或具有创新性、较强的实用性,很好地推动了业务发展,或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等奖: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作用,或具有创新性、较好的实用性

5、,推动了业务发展,或经实践验证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优秀奖:对推动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效率与促进安全保障方面有重要作用。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一条 设立证券期货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行业科技奖励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行业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奖励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审定行业科技奖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方

6、案;(二)负责对行业科技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三条 奖励办主要职责为:(一)制定行业科技奖励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方案;(二)建立并完善行业科技奖评审专家数据库;(三)建设管理行业科技奖评审系统和网站;(四)组织开展行业科技奖的评审、颁奖、宣传工作;(五)接受和处理行业科技奖投诉举报;(六)负责行业科技奖资金的筹集、使用、审计工作;(七)负责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八)负责行业科技奖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十四条 行业科技奖由以下单位自主申报。交易所等市场核心机构、行业协会和证券、期货、基金公司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科技奖励项目的统一申报。其它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为证

7、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可申报与证券期货行业相关的项目,或是与行业内研究成果应用单位合作申报。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奖励办,其他完成单位应当出具同意共同报奖的函。第十六条 行业科技奖对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数量进行如下限制:一等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优秀奖每项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第五章 遴选专家第十七条 为保障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评审工作具有权威性、客观性和公

8、正性,奖励办应建立行业科技奖评审专家库。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产生。专家来源主要包括行业内外的专家,其中行业外专家比例不低于30%。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科技奖评审专家:(一)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与丰富的从业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声望,并具有良好的执业信誉或很好的学术声誉; (二)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或相关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三)关心行业科技发展,热心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能够积极参加各类评审活动。第二十条 奖励办根据当年度行业科技奖申报项目情况,通过工作会议的形式,在每次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提出专家分组

9、名单。遴选专家应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行业背景、专业背景。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数量根据每年度申报项目学科分布、数量等确定,评审专家每组不得少于9人,其中,行业外专家不得少于30%。第六章 形式审查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在项目申报结束后,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项目进入初审环节。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的;(二)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奖励申报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三)申报书内容填写不全;(四)附件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申报表内容;(五)申报单位未加盖公章;(六)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对于形式审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奖励办通知申报

10、单位限期修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初审环节。第二十五条 形式审查完成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应在行业科技奖网站和设奖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7天。第七章 初审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根据受理项目数量、类别、学科、应用对象等要素,结合评审工作具体情况,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分组。第二十七条 初审采用网络评审的方式,由评审专家登录网上评审系统,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所负责项目进行评审、打分。评审专家分组实行回避制度。第二十八条 初审按照项目得分排序,以拟授奖项目总数130%的比例提出进入复审的项目名单。第二十九条 初审结果在行业科技奖网站和设奖者网站进行公示

11、。公示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7天。第八章 复审第三十条 奖励办根据初审结果,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复审分组。第三十一条 复审采用现场或非现场答辩的形式开展。第三十二条 复审专家组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评审专家分组实行回避制度。组长由业内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业外专家担任。第三十三条 复审分为项目陈述和专家提问两部分。第三十四条 每个项目陈述和专家提问后,由评审专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第三十五条 复审按照各组项目得分排序,以拟授奖项目总数等额提出进入终审的项目名单。第三十六条 各组秘书负责统分和排序。本组全体专家签字后将打分统计表交奖励办,由奖励办负责汇总。第九章 终

12、审第三十七条 复审结束后,奖励办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终审,确定行业科技奖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奖励委员会委员、复审组组长、副组长和部分复审专家,其中,业外专家比例应不低于30%。第三十八条 复审各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对本组入围各奖等项目情况进行陈述。 参会人员推荐各奖等候选项目,奖励办汇总推荐情况并公布各奖等候选项目。参会人员对各奖等候选项目投票后产生各奖等拟授奖项目。第三十九条 一等奖得票数应超过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二、三等奖得票数应超过有效票数的半数(含)以上。如超出授奖限额,则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选出;如不足以上票数,则自动参与下一奖等评选。投票结果由全

13、体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第四十条 每届行业科技奖授奖数量为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同时,奖励办在每届行业科技奖形式审查后,确定当届授奖数量,授奖数量比例应不超过当届有效申报项目数量的40%。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应将终审结果在行业科技奖网站和设奖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四十二条 终审结果报证监会备案,经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生效。第十章 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由设奖者和交易所等市场核心机构等相关单位捐赠产生,由奖励办组织捐赠工作。捐赠额度由行业科技奖工作方案确定。捐赠单位应与经费代管单位签订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应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为

14、行业科技奖励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范围为:(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二)专家评审费、人员劳务费;(三)组织初审、复审、终审工作等费用;(四)表彰、奖励大会会议经费及奖杯、奖牌、证书制作费用;(五)建设和维护评审系统及行业科技奖网站的费用;(六)其他有关行业科技奖的工作事项。用于获奖项目奖金不少于行业科技奖专项经费总额的60%,获奖项目奖金授予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第四十五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使用由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审批。奖励办应制定行业科技奖工作预算,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核准并实施。奖励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决算。行业科技奖经费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应为行业科技奖经费

15、建专门账册,编制单独核算表,并按期做好经费的审结工作。所有收支活动的履行必须做到齐备、有案、完整、准确。行业科技奖经费停止捐赠或撤消,须清理账务,剩余经费按比例退还捐赠单位,并向捐赠单位通报清理结果。行业科技奖经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建档,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和妥善保管。第四十六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奖励委员会应对行业科技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 行业科技奖经费捐赠单位有权查询捐赠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主办单位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四十九条 奖励大会结束后,奖励办应聘请系统外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届行业科技奖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第五十条 奖励工作结束后,奖励办应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送该届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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