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价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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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价值探析论文摘要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对某些“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从实践来看,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防止了庭审的繁琐和形式化,使案件的审理仅仅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起到了加快诉讼节奏降低诉讼成本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程序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正是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问题进行反思,从理论上对普通程序简

2、化审的价值取向等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 价值取向 公正与效率 伴随着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衍生物之一便是犯罪案件的上升,而大量的刑事案件给法院的审判带来巨大的压力,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指出,1998年-2002年,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1998年-2002年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人,上升18%。这些迅猛增长且数量庞大的刑事案件使法官与检察官疲于奔命,而控诉与裁判的质量也因此下降

3、,不仅如此,案件负荷过重还成为被告人权利受损的导火索,比如成为超期羁押的重要原因。为了防止法院被案件数量压垮,在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主要针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且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作有罪答辩,可以简化部分审理程序,予以快速结案。显然,它是我国刑事程序的重大变革,既与现代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越来越强烈的追求诉讼效率的趋势完全一致,又解决了国内司法改革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率的客观需求。此外,启动这一庭审方式对于我国构建合理的刑

4、事庭审制度在整体上的制度协调和微观意义上的制度填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毋庸置疑,意见在试行的这几年中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往往会忽视公平而一味追求效率,此外制度上的缺失也不容忽视。在此情形下,笔者力图通过进一步从实践上对某些环节再设计及从理论上分析其可行性,以期中国法治追求的效率构建在公平的基础上。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价值取向 (一)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谈及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价值取向,而不能不论及当今世界各国在刑事审判改革领域的发展方向。我们知道,世界各国近年来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或者酝酿着刑事司法改革。不可否认的是,他们无不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作为衡量

5、其本国刑事司法文明、民主、进步与否的标准。 (二)“简化审”价值取向存在争议 从联合国刑事规则的宗旨出发,不难看出,司法公正与效率已成为国际社会在刑事司法领域普遍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值得提出的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继刑事普通程序与刑事简易程序之后,进一步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其是否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是否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有待我们展开深入地探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立场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赞同观点一般认为,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

6、,是对现有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所作的进一步改革。反对观点则认为不能通过牺牲公正来满足效率的需要,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认为刑事庭审并非非简化不可,并反对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中的“造法”活动。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对立观点,关于普通程序简化审在司法效率的价值取向方面并无异议,关键在于对能否实现司法公正上产生偏颇。这里应指出的是,在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大价值取向上,国际上已有公认的准则,即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或威胁基本人权为代价控制犯罪或建立秩序。换言之,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建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应以是否牺牲司法公正和威胁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作为衡量标准。针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合法性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普

7、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设置及实践情况研究发现,普通程序简化审是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价值取向,是在严格执行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及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简化审理。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有三点: 1.从我国刑事审判的目的来考虑,一般认为现行的刑事审判所追求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这可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看出,这里的“保障人权”包括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和保障有罪的人的合法权利两个方面。应指出的是,普通程序简化审虽然弱化了庭审的功能,但是并没有弱化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比如,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应经被告人的同意等规定,充分体现了普通程序简化审与我国刑事审判的

8、目的是一致的。 2.从刑事审判的价值来看,目前刑事审判的价值就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具体而言包括效益、公正与程序正义。如前所述,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正是基于效益的考虑,遵循程序分流的原理来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从意见规定来看,普通程序简化审在程序的设计上虽然简化了某些庭审的环节,但并非剥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是谨慎的把握程序简化的度,力求达到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标准。 3.就刑事审判的量刑观而言,目前我国立法上采用了报应主义的量刑体系,也就是以控制和打击犯罪为主,而国外通常采用折中主义量刑体系,该量刑体系则体现了控制、教育和改造犯罪人为其价值目的。由此可见,我国法官在裁量刑罚的过程中,主要是从认

9、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程度处罚并以此来决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刑罚的报应功能,还没有将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功能纳入立法者和法官的视野中。在此情形下,意见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是对我国传统的量刑观的进一步改进,使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一般具有接受刑罚处罚及改造的心理准备,在得以从轻处罚后,更易促进改造。显然,这项规定不仅是我国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的制度化保证,同时也体现出我国刑事审判量刑观的国际化趋势。 此外,意见也充分体现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性,简化审理只是简化了控辩双方已认可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等,从而有利于将时间围绕在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上进

10、行辩论。当然,由于该意见尚处在待完善阶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但值得肯定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不断的对该意见的完善,普通简化审将更加充分的体现其价值取向,有效实现其程序分流之功效,为解决庭审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巨大作用。 二、追求公正与效率:衡量“简化审”与审判公正 世界各国在强调诉讼效率的同时,并没有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1999年法国、德国的司法改革仍然与80年代一样以保护人权与提高效率作为其同等重要的目标。近年来,各国不同程序进行着或者酝酿着刑事司法改革,他们无不都在遵循着国际人权保障准则的框架内进行。这也充分表明普通程序简化审在追求正义与诉讼效率上是可以调和的。因此,笔者认为

11、中国的程序正义对诉讼效率的影响是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调和的: (一)庭审前程序与审判公正的关系 我们知道,中国的庭审前程序公正将直接对审判公正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很多时候通过庭下工作来完成,法官不得不对存疑的证据展开庭外调查,一方面法官的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做了应当由公诉方应做的工作;另一方面,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容易在头脑中形成臆断和偏见,对自己取得的证据过于信任,正义和效率的天平就在此时产生了倾斜。因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预审制度,在实现庭审前程序监督的功能下,又不失审判法官对正义与诉讼效率的维护。 (二)程序及时与

12、审判公正的关系 “迟来的公正而非公正”这句流传久远的法律名言告诉我们,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要全面展开,而不能顾此失彼。我们知道,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超期羁押现象,对被告人来说承受了巨大的诉讼压力和物质压力,而对于控方来说,被害人的生活得不到安定、正义得不到及时实现,其各方的利益始终处于待定局面,当然是不公正的,是违背程序正义的。当然,一方面及时地诉讼程序,可以防止因案件拖延而使已有证据流失、证人记忆力减退、浪费司法诉讼等;另一方面,法不贵神速,过于急速的判决也是影响效率与公正的平衡,难免出现冤假错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设立不但确保了程序的及时,而且部分解决了超期羁押的现象,能够让被告人在合理的时

13、间内受审或被释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公正。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度与审判公正的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是联合国刑事司法规则之一,该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有关机构所采纳。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十分重视人权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工作,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各国法律实务的需求,在人权和刑事司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文书,其中,在反对非法证据问题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

14、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据此在我国已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只要相应的对审查起诉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是完全可以弥补立法和程序的不足的。应说明的是,这里的更高的要求是指公诉机关必须切实做到起诉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C29C91AFE4CED1B6C8795AD9C91AFE4CED1B6C8795AD91AFE4CED1B6C8795AD9C91FE4CED1B6C8795AD29C91AFEDD1B6C87D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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