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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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酒行业分析报告2009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31、行业主管部门32、行业监管体制33、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4(1)“十一五”规划纲要4(2)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4(3)税收法规6(4)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7(5)酒类流通管理政策8二、行业发展现状8三、市场竞争状况91、300 元/瓶以上的细分市场92、80-300 元/瓶的细分市场103、10-80 元/瓶的细分市场104、10 元/瓶以下的细分市场10五、进入行业的主要障碍11六、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131、需求状况13(1)白酒需求总量探底后稳中有升13(2)中高档白酒需求增长明显132、需求影响因素

2、分析14(1)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推动消费增长14(2)用餐方式改变和社会交往增多刺激餐饮行业发展,带动白酒消费增长15(3)消费升级为中高档白酒提供了市场空间163、供给状况及影响因素分析16七、行业利润水平及趋势17八、行业集中度分析19九、行业发展趋势20十、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211、有利因素21(1)经济持续发展,消费能力增强21(2)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利于名优白酒生产企业发展壮大21(3)白酒是传统饮品,并具备传统文化影响力21(4)白酒产业适度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发展212、不利因素22十一、行业技术水平23十二、行业经营特征241、生产和销售的季节性242

3、、销售的节日效应253、中高档白酒的原产地特征25十三、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25十四、出口面临的有关政策及其影响28十五、行业竞争态势28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92、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93、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9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95、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306、安徽白酒生产企业307、湖北、湖南等地的白酒生产企业308、江苏洋河股份有限公司309、江苏其他白酒生产企业31白酒行业是我国轻工业中食品工业的重要分支。根据中国证监会 2001 年4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归属“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白酒是我国特有的酒种,与白兰地、威

4、士忌、伏特加、朗姆酒、杜松子酒(又称金酒)、龙舌兰酒等并列为世界七大蒸馏酒。白酒在我国历史悠久,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饮品。白酒按香型分类,主要有浓香型、酱香型、清香型、凤香型等香型,目前浓香型白酒约占全部白酒市场份额的70%。浓香型白酒以泸州老窖、五粮液、洋河酒等为代表,酱香型白酒以茅台酒为代表,清香型白酒以山西汾酒为代表,凤香型白酒以陕西西凤酒为代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举办过五届全国评酒会,认定了多个名酒品牌和香型类别。在原轻工业部主办的1979 年第三届全国评酒会上,洋河大曲酒与茅台、汾酒、五粮液等并列为国家白酒类八大名酒。在1984 年第四届全国评酒会

5、、1989 年第五届全国评酒会上,洋河大曲酒蝉联国家名酒称号。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白酒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职能部门。白酒行业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2、行业监管体制鉴于白酒行业的综合性,除国家发改委外,国家其他各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责对行业实施监管。国务院于2004 年9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 号),规定“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

6、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 年6 月起施行。该法规定,国家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

7、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3、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1)“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 年3 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该规划纲要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

8、长的拉动作用,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食品工业,提高精深加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2)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 号)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 年本)(征求意见稿)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

9、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1 至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

10、导目录(2007 年本)(征求意见稿)均将绿色无公害饲料及添加剂研究开发、“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等项目列入“鼓励类”。国务院于2005 年7 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 号),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 年1 月起施行。该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3)税收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0

11、84 号),规定从2001 年5 月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 克)0.50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 号),规定从2006 年4 月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定额税率为0.5 元/斤(500 克)或0.5 元/500 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

12、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 毫升为1 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 号)规定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 年1 月起施行。该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该法同时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原税率为3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 号)

13、及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2009 年8 月1 日起,对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中,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 万元以上的品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

14、%(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4)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 年12 月发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规模以上(即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审查发放白酒生产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5)酒类流通管理政策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 年第25 号令)自2006 年1 月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填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15、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在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实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二、行业发展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白酒行业在20 世纪80、90 年代迅速发展。当时较低的市场准入要求和较高的利润水平刺激了各地兴办众多小型酒厂。至1996 年,白酒行业年产量达到801 万吨的高峰,约为建国初期的80倍。随着国家逐步出台以调控总量为目标的产业政策、税收法规及配套措施,白酒行业年产量逐步下降,行业内小型白酒生产企业的发展受到明显抑制,2002年前后到达低谷。在近年来社会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名优白酒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策略,注重开发适销对路的中高档产品,白酒行业产量、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均有所增长。2008 年白酒行业营业收入达到1,540.25 亿元(由于统计周期的影响,2008 全年数据系根据当年前11 个月数据推算)。1999 年以来白酒行业历年的营业收入具体如下:三、市场竞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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