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特殊体质是否影响赔偿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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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受害人特殊体质案例分析基本案情:被告一(肇事者)驾驶轿车与原告其发生刮擦,致其受伤。该事 故经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要求被告一和 被告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 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及鉴定费用。被告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 “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 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鉴定意见:原告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 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误工期

2、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一审判决结果:依据鉴定意见扣减25%,被告按75%赔偿残疾赔偿金。二审判决结果: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告按100%赔偿残疾赔偿金。生效判决认为: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 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 致,事故责任认定受害人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 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受害人年事已髙,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 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对

3、于损害的发生或者 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作者分析本案损害后果:左桡骨远端骨折(伤残十级);左下肢损伤(伤残九级)。本案争议焦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是否可以减轻侵 权人责任。减轻侵权人责任法定条件:被害人对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损害发生是否有过错;被害人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是否有过错。本案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 影响;但自身疾病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告不应因个 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自负相应责任。相关重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 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 方的赔偿责任。作者:会手术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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