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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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刍议 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火灾事故率较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比如: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大楼“1115”火灾、重庆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424”火灾、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329”火灾事故等等,这些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数额让人触目惊心。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有时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与其他省市比较,上海价格认证系统开展火灾财产损失鉴定业务起步较晚,去年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1115”特别重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可谓在本市系统内开创了先河。随着国

2、家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将成为今后价格鉴定日常工作之一。鉴于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与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等紧密相关,其工作复杂疑难程度甚于日常涉案价格鉴定业务。因此,价格认证机构要开展好这项工作,鉴证人员应对火灾相关知识及调查处理程序有所了解,对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内容要求及工作思路应有清晰的认识。本人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就火灾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操作口径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观点。一、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1、火灾类型及事故性质火灾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需要,通常按照火灾的燃烧物、起火原因、损失程度、发生的地点场

3、所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按照燃烧对象分类。火灾分为: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按照起火原因分类。火灾分为: 放火; 违反电气安装及使用安全规定; 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生活用火不慎; 吸烟; 玩火; 自燃; 自然灾害; 其他原因。按照损失程度分类。火灾分为: 特别重大火灾; 重大火灾; 较大火灾;一般火灾。 火灾事故性质即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从起火原因分类中可以判定,除了自然灾害、自燃等非人为因素引起之外,其余火灾均是人为事故,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无论是主观故意纵

4、火的放火案还是非故意的过失引起的失火案,其行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且其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就符合了违法或者犯法行为的成立条件,构成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名称或者犯罪罪名,同时具有了相应的违法或者犯法的性质,本文把这类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称之为火灾责任事故。 2、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事故、总结火灾教训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统计损失、

5、追究责任等内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检验鉴定、统计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检验鉴定任务是进行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及尸体检验,通过技术鉴定以此确定火灾起因和人员死因,检验鉴定结论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统计损失是按照规定的行业标准和统计方法,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以此确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危害程度。通常方法是由受损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如实统计。根据火灾事故的不同类型、性质责任等情况,不同的办案机关在火灾处理中有各自的分工职责。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下列情况的调查处理: 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

6、罪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纵火嫌疑的、或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发生于国家机关、电(电视)台、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消防机构应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公安刑侦部门介入参加事故的调查办理。这类事故由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特征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属于刑事案件范畴,通常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3、火

7、灾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规定将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违法行为分为行政违法、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鉴于火灾责任事故是由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有的违反了消防法规定的预防、扑救火灾的义务,有的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侦等法律责任。 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消防法规定了有关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救火灭火以及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单位及个人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一般对违法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影响较轻微的火灾责任事故由相关的行政法调整。 火灾事故的刑事责

8、任。刑法分则中对放火罪、失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规定,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一旦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其违法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刑法的规定,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火灾责任事故中涉及的刑法罪名有:放火罪(114、115条)、失火罪(11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397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等。 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但

9、承担民事责任”。火灾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实质是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其后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或者对损坏财产进行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消除危险等。诚然,国家运用行政、刑事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惩戒责任者和教育警示社会公众的方式,旨在减少和杜绝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仅对责任人实施人身制裁或者有限的财产处罚并未有效解决事故造成的社会问题(即受害人蒙受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保护问题),也未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因此,通过民法来调整民事侵权以及解决财产赔偿问题,刑法也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刑罚种类之

10、一,对责任人追索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综上所述,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有一定联系,明确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调查处理以及办案机关,是开展好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基础。二、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1、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委托主体及鉴定目的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办案机关等不同情况,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有不同的委托主体。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或涉嫌失火罪、或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火灾,由公安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涉嫌放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的火灾,由公安刑侦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

11、值鉴定;发生在重要公共部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重、且社会影响巨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门成立的国务院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也是委托主体之一;涉及民事侵权的火灾事故,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不同的办案机关的委托目的是要求对火灾造成的价值不明、或价格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以此确定财产损失规模或危害程度,作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据。涉及民事侵权案则作为事故责任方财产赔偿的依据。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依据(1)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第二十三条“

12、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该规定是由公安部独家制定颁布,其中涉及价格鉴定的相关内容未征求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意见,诸如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目的要求、程序步骤、鉴定作用等均未明确。规定明确“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鉴证机构。”并非“应该或者必须委托鉴证机构。”严格地讲,该规定并非是我们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依据。鉴于国家发改委层面迄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

13、定的办法规定。本人认为,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是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该通知中明确:“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符合上述内容要求。(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依据

1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迄今尚未制定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是目前在用的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虽然该标准中部分计算方法和口径与涉案价格鉴定相关内容较为一致,但是在烧损率等级、低值易耗品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严格地讲,该方法并非是开展此项鉴定业务的操作依据。本人认为,在本系统目前尚无统一的鉴定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有限度、有选择的适用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并根据火灾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选用相关的涉案价格鉴定技术规程,同时可以对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5、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3、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标的(1)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中提及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两个概念。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具体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毁(坏)价值、人员伤亡支出费用、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费用。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火灾中直接被烧毁(损)、烟熏、辐射和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财产损失。两者有所区别,前者的涉及内容范围宽泛、数值更大,除了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医疗护理、丧葬抚恤等人员伤亡支出费用,以及现场清理及善后安置救助费用。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和费用。需要明确的是,价格认证机构只受理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中有关人员伤亡、善后安置等损失应有消防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另外,火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也不属于价格鉴定范围。(2)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标的的委托确认委托标的内容状况的详尽明了是价格鉴定的首要条件。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规定委托方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除了载明目的要求等内容外,还应详尽载明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材质数量及实际状况,有实物的还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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