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平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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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为平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被告人李为平先后三次从苍南县携带70万套(张)伪造的“鸿雁”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镇进行销售。她以每套(张)0.025元至0.028元的价格,将其中30万套(张)销售给低塘镇的楼建江;其余40万套(张)通过泗门镇新宝塑料模具公司的劳宝根(另行处理)和低塘镇的褚建新销售,共计得款18000余元。1995年3月27日,李为平又携带20万套(张)伪造的“鸿雁”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到达低塘镇,在劳宝根等人帮助销售时,因案发而被查扣。经查明,李为平销售的“鸿雁”激光防伪标识系伪造的杭州鸿雁电器公司的激光防伪标识。 案情被告人:李为平

2、,女,40岁,浙江省苍南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苍南县金乡镇卫前大街5号。1995年4月8日被逮捕。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被告人李为平先后三次从苍南县携带70万套(张)伪造的“鸿雁”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镇进行销售。她以每套(张)0.025元至0.028元的价格,将其中30万套(张)销售给低塘镇的楼建江;其余40万套(张)通过泗门镇新宝塑料模具公司的劳宝根(另行处理)和低塘镇的褚建新销售,共计得款18000余元。1995年3月27日,李为平又携带20万套(张)伪造的“鸿雁”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到达低塘镇,在劳宝根等人帮助销售时,因案发而被查扣。经查明,李为平销售的“鸿雁”激光防伪

3、标识系伪造的杭州鸿雁电器公司的激光防伪标识。审判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为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为平犯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评析激光防伪标识是近年来研制开发的一种高科技产品,它能显示两个不同平面层次的立体图案,故企业普遍将商标印在激光防伪标识上,用于防止假冒。这是企业商标标识的一种使用形式。杭州鸿雁电器公司制造的“鸿雁”防伪标识,从一个侧面看是文字,从另一个侧面看是图形,似乎与该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有所不同,但该防伪标识的组合要素文字与图形,与“鸿雁”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致,仍然属于该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人李为平销售伪造的“鸿雁”激光防伪标识,属于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杭州鸿雁电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因此,余姚市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以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李为平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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