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本科经济法学作业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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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七夕 , 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 , 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 , 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 , 窗外风雨如晦 , 吾独坐陋室 , 听一曲尘缘 , 合成诗韵一首 , 觉放诸古今 , 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啸之记。6 工商管理本科经济法学作业题答案第一单元4、 简答题( 1) 简述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 :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经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 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

2、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达和协作关系。( 2)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5、 论述题 :论述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答 : 从法的价值趋向看 ,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法的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目的、 基本任务或基本功用 , 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 , 反映了法的基本观念 , 昭示了法的逻辑出发点和存在的意义。法的本位是法的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标准。人类社会的现行法律,依其基本观念的不同,可大致分为以行政法为代表的国家权力本位法、以民法为代表的个体权利本位法和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本位法。法的国家权力本位的主旨思想是强调以国家为中心,国家利益优于一切

3、个人利益,国家行政权力过度扩张至支配一切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传统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 , 强调社会个体的平等地位、 权益和自由。 其主旨是对个体权利的极度尊崇 , 对个人人格的绝对尊重 , 强调私法自治。这些在反封建中形成的基本观念 , 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 , 鼓励自由竞争 , 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 作用甚巨 ;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 , 它依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 , 是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法制基础。但个体权利本位对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言 , 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如果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 ,

4、片面强调权利、 自由 , 把个人的利益、 志向强调到至高无上的程度 , 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 其结果不但造成了个体与群体、 社会利益的失衡以及相互关系的紊乱 , 而且扭曲了人性 , 造成极端个人主义和私利膨胀的腐败现象和各种消极后果。因此 , 片面强调个体权利本往 , 并不能自发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 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 , 即公共社会 , 它不是个人 , 不是集体 , 也不是国家。这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个别的利益。 尽管社会利益表现在

5、权利形式上,其主体能够是公民个人、法人、 利益阶层或国家。社会利益的内容基本上都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两方面。具体可包括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经济秩序的健康、 安全 ; 社会资源的合理保存与利用 ;公共道德的维护 ,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 ; 人类的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实质上 ,国家利益也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国家在特殊情况下 , 具有自己的特殊利益 :一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利益 ; 二是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 , 这是政治统治的利益需要 ; 三是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因此 , 不应将社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否则 , 就有可能使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重视和保护 , 从而客观上损害社会公共利

6、益。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 ,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以法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冲突 , 实现二者的平衡 , 是法的社会本位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 , 对各类主体意志、 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 ,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 只能是经济法。经济法体系中各分支部分具有浓厚的社会本位色彩。如财政法、税法规定了各种财政、税收手段 , 金融法规定了各种金融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以引导市场主体的营利行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又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过禁

7、止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保障有效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经济法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 , 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 ,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 当然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 并不是无条件地把社会整体利益绝对化,从而无谓地牺牲经济个体利益, 而是要把经济个体的个别行为,统一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之中

8、, 借助于法律机制的调整作用 ,实现经济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同时 ,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也要求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和协调行为也必须置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利益之中来加以评判,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最高准则 , 防止其以国家利益之名造成对经济个体利益和权利、对经济的过分干预 ,弱化以至于虚化经济个体利益, 使得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从实质上异化为”国家权力本位” , 这是与经济法的本质所不容的, 也是需要力求避免的。第二单元4、 简答题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77 条的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

9、列条件:一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依法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能够是自然人 ,也能够是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 , 其中须有关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 其中 , 投资公司能够在 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 , 不得向她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10、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法律、 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股份发行、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经过。五是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是有公司住所。( 2)简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公司法对其有 特殊规定。第一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

11、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高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高股东会,股东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备于公司。第三,财务会计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四,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12、,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 论述题 :试述股东的权利及其制衡。答 :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及其行使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 4条规定 ,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具体而言 ,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 ; 分红权、 优先增资权 ;知情权 ; 有权转让或者获取转让出资;公司终止时 , 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另外, 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决议作

13、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述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应公司的请求 , 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二是股东义务。股东在享有权利时,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依法按期、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依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 公司成立后 , 不得抽逃出资 ;依法补交出资差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三是对股东权利的制衡。第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此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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