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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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

2、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对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后予以确定。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

3、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8月15日前,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全省各高校。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

4、励志奖学金。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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