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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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员的正当权益,促进和改进职员住房条件,提升居住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措施、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实措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措施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合用于集团企业所属的分企业、独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它相关组织。集团企业其它子企业、多个经营集体企业参考实施。集团企业市区单位同时实施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措施。第三条职员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员所在单位为职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员个人全部,集团企业根据国家要求代为管理

2、。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标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该用于职员购置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她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要求实施。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企业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议机构。小组组员要有职员代表参与。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推行下列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企业要求,制订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集团企业的详细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缴存百分比,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

3、低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的申请,报集团企业研究;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实施;制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企业研究;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汇报、审计部门的审计汇报,并对汇报作出对应的决议和意见;需要决议的其它事项。第九条集团企业设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企业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企业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企业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员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

4、、使用等业务工作。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推行下列职责:编制、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负责记载职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实;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利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实施情况的汇报;承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该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置、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该和受委托银行签署委托协议。第三章缴存第十二条住房基金

5、管理中心应该在受委托银行设置住房公积金专户。各单位应该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实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实系统,按每一名职员核实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经过网络定时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第十三条集团企业新设置的单位应该自设置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实系统、在集团企业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该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

6、销登记之日起2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封存手续。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员的单位应该自录用新职员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位和职员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封存手续。第四章缴交百分比、基数第十五条由集团企业依据省市相关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百分比。集团企业分企业、独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它组织应根据集团企业要求调整缴交百分比;集团企业其它子企业、多个经营集体企业参考实施。职员个人收入

7、低于1000 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百分比。对于不能同时调整的单位,职员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百分比均不得低于职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十六条统一根据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实施标准为:职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5000 元的,单位和个人全部按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 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 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根据职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每十二个月7 月1 日,依据省市相关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第十七条新参与工作的职员,从参与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员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员住房公积

8、金缴存百分比。第十八条职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个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在每个月发放职员工资之日起5 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员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个月底依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第十九条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能够提出降低缴存百分比申请:连续两年亏损;单位职员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企业职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的期限为每次1 年,最低缴存

9、百分比为5%。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能够提出缓缴申请:连续4 年亏损;单位职员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企业职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百分比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出1 年。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百分比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该由本单位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同意降低缴存百分比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该立即调整缴交百分比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要求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立即的将向其收取利息。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员缴存的住房公积

10、金的资金根据徐矿司XX171 号文件实施。第五章提取和利用第二十五条职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实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审核。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员退休凭本人、退休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2、调离徐矿集团或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实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3、购置住房的:购置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协议、有效付款凭证;购置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判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提供

11、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协议、有效付款凭证;购置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赔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4、建造住房的: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同意文件书、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与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判定证实、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实,经过转帐方法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和单位终止

12、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判定证实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实。8、在职期间逝世的职员,其正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员住房公积金存放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实、职员死亡证实、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放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1、职员购置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终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经过转帐方法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4、集资建房提取公

13、积金的,自集资建房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5、退休和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企业的,出境定居的,职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1、职员个人持本措施要求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查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

14、集团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验;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给予转账结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第二十九条其它:1、职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她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还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2、职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3、集团企业市区各单

15、位职员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确保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同意,能够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置国债。购置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百分比不超出20%,每十二个月购置国债金额不超出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购置国债按XX 年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置国债管理暂行措施实施。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该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员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整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员能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集团企业市区单位职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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