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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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 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xx 公司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企业,以下统称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 电话、电传、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 向各企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各企业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形式向各企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

2、原则。第五条各企业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认真开展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第六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第七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定期接待来访、下访、领导包案制度;对重大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防止酿成不稳定事件。第八条 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信访联络员制度,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企业信访信息的报送、信访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第九条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各企业要认

3、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各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信访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有关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承担直接责任,有关职能部门也要对信访工作承担直接相应责任,形成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 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处理公司系统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信访事件;(二)对系统企业的信访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三)研究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负责协调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四)明确系统企业信访工作两级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五)建立系统企业信访工作网络;(六

4、)制定信访工作管理制度及信访工作应急预案;(七)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八)承办 xx 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九)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督促、 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十)对各企业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二条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法规和有关政策;(二)制定本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制度;(三)制定信访工作应急处理预案;(四)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责任;(五)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六)承办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七)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向上级单位和当地政府上报信访工作信息。第十三条各企业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信访工作部门

5、,配备专(兼 )职信访工作人员,代表本企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第十四条信访工作部门的基本职责和职权(一)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理信访人来信、 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 承办上级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转办、 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四)协调处理有关的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五)调查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本企业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六)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xxx公司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七)承办本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事项。第十五条根据“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建立信

6、访工作两级责任主体的运作机制。第十六条各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办理信访事项。第三章 受理第十七条各企业负责受理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执行国家、xx公司、xxx公司、上级部门和本企业有关规章、规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或下级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三)对本企业的具体管理行为不服的申诉;(四)对本企业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五)应由本企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八条各企业要按照 xx 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明确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对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

7、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第十九条信访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确定直接处理或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二十条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由所涉及的企业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部门协调或指定受理企业。第二十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各企业信访工作部门应告知信访人向相关部门反映。第四章 办 理第二十二条各企业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一) 本企业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 应当直接办理;(二)依据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企业做

8、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企业;(三)依据管理权限应当由下级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上级企业应当及时向下级交办;下级企业对于上级企业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上报处理结果;(四)应当由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做由处理决定的信访事 项,应当及时转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第二十三条各企业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 列程序办理:(一)登记、转办。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 件、走访和上级单位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 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转交给有关部门办理。对信访人的书信、 函件,转办过程中应保持书信、函件的完整;(二)呈批、立案。对上级部门或本企业负责人

9、交办的信访 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处理;对信访人提由的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部门认为事项重要,需要经本企业负责人阅批的,应当 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部门办理;信访 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也可以自行立案交有关部门办理。立案交办信访事项应当用本企业或信访工作部门的公函发出;(三)催办。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催 办;对重大及疑难信访案件可以派人到当地协调、处理、督办;(四)上报。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企业应当在 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 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五)答复。对信访人提由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企业办理

10、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六)结案、归档。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信访工作 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 归档。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由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 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 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发函、打电 话、会商协调等形式催办督办,或者到承办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一)无正当理由

11、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 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并 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二十七条 书面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字表述准确,并加盖企业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印章。下列情况可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一)上访事项属咨询或者建议性质的;(二)上访人员言行失常的;(三)集体上访时,上访人员拒绝选派代表的。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信

12、访事项答复实行二级复查制。信访人对各企业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 日内请求承办企业的上一级企业复查。收到复查请求公司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的上一级单位请求复核。上一级单位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按照信访案件三级终结相关规定进行结案。第二十九条对经公司上一级单位终结的信访案件,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三十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应当有序进行,信访工作人员和

13、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第三十一条公司实行信访人逐级上访制度。信访人逐级上访制度,是指信访人应当首先向依法有权对该 信访事项做由处理的直接办理企业提由。信访人要求上一级企业 复查的,必须将直接办理企业的处理意见附送受理单位。第三十二条 对越级上访的信访人,接待企业应当为其指明 受理单位或介绍到受理单位。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处理信访人的来电、来信,热情接待信访人来访, 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威胁恐吓信访 人;(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 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

14、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 人;(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意见和要求的,应当到企业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由;(二)走访时不得围堵、冲击各企业办公、生产、经营、建 设等工作区域,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妨碍交通;(三)走访时不得影响各企业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损毁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或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四)走访时反映意见完毕后,不得滞留不走,不得占据办公、接待场所或妨碍有关企业的管理事务;(五)信访事项已经上一级单位复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正确

15、有效,信访人不得无理纠缠。第三十五条 多人参与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人;不得采用静坐、游行、示威等方式进行走访。任何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强迫他人参与集体上访或捐钱、捐物;不得代替他人在信访书信上签名。第六章 信访信息报送第三十六条各企业要充分发挥信访信息的作用,确定1 名专(兼)职信访信息员。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企业在按规定处置的同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总值班室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要会议期间,获悉任何可能发生信访事项的苗头及相关信息的;(二)信访工作部门接待的 15 人及以上的信访人集体上访,上访人员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事件(如围堵、冲击办公区或电力生产要害部位;在省会城市或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聚集,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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