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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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1、标红字为填写内容,不标的不要填写。2、标黄为注意事项及新增内容。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被代理人: 盖长条章 _代 理 人: 张三 _合同编号: 410799110110001 2填 写 须 知 一、本合同编号共15位,其中前6位为所属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PICC机构编码,第7、8、9位为渠道类型码(统一为110),第10、11位为合同签订年份(后2位),第12、13、14、15位为顺序流水码。二、本合同须使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钢笔书写;除签名、签章外须由一人书写;所涉数字须用大写数字(邮政编码、证书编号等习惯上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除外)。 三、本合同书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自动作废。四、

2、被代理人名称使用长条型图章,不得手写。五、空白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填写“无”。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盖长条章 _ _地址: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 邮政编码: 453000 经营许可证号码: P1006XXS 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 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乙方): 张三 家庭住址: 河南省新乡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号 通讯地址: 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邮政编码: 453000 身份证号码:41070219XXXXXXXXXX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2004124107000000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3、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已经合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第一条 授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一)代理期限授权代理期限:自 贰零壹壹 年 叁 月 贰拾叁 日零时起至 贰零壹贰 年 叁 月 贰拾贰 日二十四时止。(二)代理区域范围甲

4、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河南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乡 市(地区、州、盟) XX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三)代理业务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序号险类名称单笔业务保额/责任限额上限1企业财产保险2家庭财产保险3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4交强险5工程保险6责任保险7信用保险8保证保险9船舶保险10货物运输保险11特殊风险保险12农业保险13健康险专项业务14其他意外健康险业务15其他险种2、根据甲方交叉代理权限,乙方可代理下列保险业务:序号险类名称保额1寿险2长期健康险3护理保险(四)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1)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身

5、份接洽客户;(2)有偿或无偿使用由甲方制作或者核准的展业资料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销售保险产品;(3)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4)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5)指导客户填写投保险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险费率的有关客户情况 ,如实告知甲方;(6)将客户填写的投保险单、投保材料及相关客户资料交付甲方,并保证客户的投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7)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2、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客户服务工作;3、接受客户咨询;4、经甲方授权,组织其他保险营销员

6、开展保险代理活动;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五)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代表甲方接受保险风险或签订保险合同;4、通过任何媒体发布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及声明及印制(包括电脑打印)带有公司标识的材料、名片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5、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二条 保险费的解付(一)保险费解付方式和期限根据监管机关管理规定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保险业务分为见费出单业务和非见费出单业务。1、见费出单业务乙方应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转账、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缴交保险费,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柜面交纳保险费。乙方应告知客户,上述缴费

7、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并应告知客户需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其中分期缴费的,应一次性交清当期保险费。2、非见费出单业务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在日内将所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缴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其中分期缴费的,应根据分期收费协议及以上约定及时解付保险费。(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保险费。(三)乙方不得为客户垫交保险费,乙方交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交纳的。(四)乙方不得自行将佣金在代收的保险费中扣除。第三条佣金支付标准和

8、支付方式(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限额内佣金。1、双方约定的各险类佣金比例上限是:序号险类名称佣金比例上限1企业财产保险2家庭财产保险3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4交强险5工程保险6责任保险7信用保险8保证保险9船舶保险10货物运输保险11特殊风险保险12农业保险13健康险专项业务14其他意外健康险业务15其他险种2、甲方向乙方支付交叉销售业务佣金时,双方约定的各险类佣金比例上限是:序号险类名称佣金比例上限1寿险2长期健康险3护理保险(二三二二二地 )乙方所得佣金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

9、担,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实收乙方依本合同第二条(一)所解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乙方佣金,结算日为次月_拾伍 日,遇节假日顺延。乙方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XX支行 银行号: 62202170400XXXXXXX 区域号: 4107 账户: 张三 手机号: 139XXXXXXXX (四)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且乙方已将保险单送达客户;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如果代理的保险业务有分期付费约定,则“全额”是指保费按时足额的缴纳;3、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甲方对客户

10、电话回访成功; 4、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五)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解除保险合同、增加或减少保险费情况的,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佣金:投保人增加保险费的,对加费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投保人通过批改减少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减少或退保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佣金。退回方式包括直接在最近一期佣金中扣除或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3日内缴回。第七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力;(三)甲方有权就乙方的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的

11、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五)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自律公约或甲方业务管理需要,按照险类或产品调整佣金比例。(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一)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三)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五)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

12、建议;(六)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八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佣金;(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有偿或无偿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有偿或无偿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一)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费收入不低于 ;赔付率不高于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塑造

13、甲方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三)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四)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五)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六)在协助客户投保时按甲方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客户详 细信息;(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八)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九)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十)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十一)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十三)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转授权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代理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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